桃園縣府有回應了http://www.tyepb.gov.tw/tyepbne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177&article_id=7845
說是把全桃園縣畫成空氣汙染防制區
法源是空氣汙染防制法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
那桃園縣一堆鑄造廠 還有石油煉製廠 ,最好都沒有粒狀汙染物啦,最好是一到六項 桃園縣全都沒有啦
最好騎2T機車是環保署公告空氣汙染的行為
2T機車最好是沒有排放管道 排氣管是假的嗎?
土匪政府就是 我要搶你, 你不能不給 , 甚麼依法行政 , 桃園縣府大概只會謝謝只叫那一套吧. . .
第三十一條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
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
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
臭或有毒氣體。
四、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惡臭或有
毒氣體。
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
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第一項行為管制之執行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u9123036 wrote:
桃園縣政府已確定要實...(恕刪)
Sam~ wrote:
桃園縣府有回應了ht...(恕刪)
呵呵,真是佩服這些官...
一篇新聞稿裡面廢話一堆...
結果還是說不出個有力的法源依據出來,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授權??
第三十一條(防制區內禁止之行為)
第一項~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二、從事營建工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
四、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
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第31條第1項第6款就是這條!
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第一項行為管制之執行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那你桃園縣環保局是完全不把"中央主管機關"放在眼裡囉?
還是已經算準了民國104年老闆絕對換人做做看??

相關罰則:
第六十條(罰則)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命停工或停業,
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 好一個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官老爺殺雞就是愛用牛刀,死老百姓又奈他何啊!
公告劃定空氣品質淨區??
先去數數桃園縣境內有多少個工業區吧!
...環保局也審慎考量以專案申請、審查、檢驗的方式,
讓真正愛車也重視車輛保養的車主,在合理污染排放的條件下,允許繼續使用...
好大的官威啊!
桃園縣環保局,真是有勞您還要費心"專案申請"、"審查"、"允許"...
果真又是"014們"的現代版官場現形記啊!
老子車籍資料又不登記在您"桃園國"境內,您又奈我何啊?!
政府裡到底還充斥著多少這種一意孤行蠻酣蠻幹的地方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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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才發現浪費了不少時間回應這種垃圾政策,
最後恍然大悟,這一切都是阿共仔的陰謀啦!
因為還這樣搞下去...下一屆絕對是換人做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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