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

2013.6.11更新鑑定結果出爐..見怪不怪的獅子大開口? (文長+補圖)

鑑定結果出來了,行人為肇事主因,我方未注意為次因

這樣我算是也是敗在"應注意位注意"這條無敵條款下嗎?

另外想請問,報告書內沒有提到任何過失比例的內容,只有提及主因及次因,請問過失比例是要怎麼算

主因過失比例應該是比次因大沒錯吧?

m0663 wrote:
鑑定結果出來了,行人...(恕刪)


主次因假設是7:3好了, 就是對方負7成責任, 你負3成責任,
對方要舉證她的損失, 法官認可後的金額你要出30%,
比如說真的無法上班, 學生就沒這條, 需人看護的費用, 她的傷勢也應該沒這條,
當然她姑姑說的20萬薪水肯定是沒有, 應該就是精神撫慰金幾萬,
全部乘30%相信是3萬不到
你也可以舉正你的損失, 法官認可後的金額對方要出70%
以上是民事部份

但刑事部份你沒受傷, 她受傷了
加上你有部份責任,
所以過失傷害會成立, 可能就是判刑1個月得易科罰金3萬

ruby6436 wrote:
主次因假設是7:3好...(恕刪)


刑事部分我也有受傷,也有向對方提告,不過對方當事人未滿十八歲,所以是移送少年法庭

爬了文一下,少年法庭好像最後都只會判家長帶回管教之類的是嗎?
第六條(刑事案件紀錄資料不予記載之情形)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反正你的是微罪, 且有心和解, 應該都是判拘役得易科罰金, 應該也不算前科,
不要被對方嚇到了

台灣立法院內諸委員, 要找到沒前科的應該很少


ruby6436 wrote:
第六條(刑事案件紀錄...(恕刪)


我有心和解也沒用 上次偵查庭還友昨天我提告在少年法庭開庭,法官只要一提到是否要談和解的字眼

對方爸爸馬上大聲說,不可能,堅持絕對不和解~

既然他不打算和解那其實我也沒什麼好說的
我的朋友也是騎車載狗'

與一位騎車載孫子的歐巴桑相撞'

結果對方手骨折''

也是獅子大開口'

就要二十萬元'

靠'後來我的朋友以七萬元和解'

這些人真的很感死耶'
最近也在處理類似的事
請問有結果了嗎?
  • 20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0)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