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結果出來了,行人為肇事主因,我方未注意為次因這樣我算是也是敗在"應注意位注意"這條無敵條款下嗎?另外想請問,報告書內沒有提到任何過失比例的內容,只有提及主因及次因,請問過失比例是要怎麼算主因過失比例應該是比次因大沒錯吧?
m0663 wrote:鑑定結果出來了,行人...(恕刪) 主次因假設是7:3好了, 就是對方負7成責任, 你負3成責任,對方要舉證她的損失, 法官認可後的金額你要出30%,比如說真的無法上班, 學生就沒這條, 需人看護的費用, 她的傷勢也應該沒這條,當然她姑姑說的20萬薪水肯定是沒有, 應該就是精神撫慰金幾萬,全部乘30%相信是3萬不到你也可以舉正你的損失, 法官認可後的金額對方要出70%以上是民事部份但刑事部份你沒受傷, 她受傷了加上你有部份責任,所以過失傷害會成立, 可能就是判刑1個月得易科罰金3萬
ruby6436 wrote:主次因假設是7:3好...(恕刪) 刑事部分我也有受傷,也有向對方提告,不過對方當事人未滿十八歲,所以是移送少年法庭爬了文一下,少年法庭好像最後都只會判家長帶回管教之類的是嗎?
第六條(刑事案件紀錄資料不予記載之情形)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反正你的是微罪, 且有心和解, 應該都是判拘役得易科罰金, 應該也不算前科,不要被對方嚇到了台灣立法院內諸委員, 要找到沒前科的應該很少
ruby6436 wrote:第六條(刑事案件紀錄...(恕刪) 我有心和解也沒用 上次偵查庭還友昨天我提告在少年法庭開庭,法官只要一提到是否要談和解的字眼對方爸爸馬上大聲說,不可能,堅持絕對不和解~既然他不打算和解那其實我也沒什麼好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