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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氣管吵的這麼凶 那車燈呢

hhbohg wrote:
說真的 台灣該抓的東...(恕刪)

看到新聞上的說法.翹管管口下壓就沒問題哩.但重車原廠口勁這麼大要怎下壓.

翹管車噴嘴朝下 不罰
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09/03/27

〔記者林恕暉/台北報導〕
台北市民進黨議員陳建銘、李慶鋒、簡余晏表示,機車排氣管翹管已是世界潮流,
台灣生產的排氣管行銷全球,警方不應以翹管當成取締標準,只要噴嘴朝下,
排氣不會噴到後方民眾臉上就不應開罰。

台北市警方近日強力取締機車排氣管「翹管」引發反彈,機車業者昨天說,
只要排氣管噴嘴不朝上,就不會噴到後方騎士的頭部,警方與台北市監理處
允諾只取締排氣管翹管且噴嘴朝上。

北市警方23日起強力取締,若排氣管經改裝且高過車牌,就罰900至1800元,
3天內開出104張罰單。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表示,民眾若因機車翹管被開單,
但噴嘴為水平或朝下,可提出當時機車照片申訴,會撤銷罰單。

台北市機車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劉鴻儒表示,已改裝翹管的機車族,可回到
改裝的機車行加裝朝下的噴嘴,業者願吸收成本、不收費。

加裝前後定位燈也會被抓嗎@@

最近晚上都不太敢出去

很怕收紅包!!
嗯 我想提醒一下 不要偏離主題焦點又轉到管了
splendors wrote:
"原廠管都會被開....(恕刪)


這樣啊....
那這則新聞怎麼說呢?


有鑑於部分機車騎士把機車的排氣管改裝朝上,影響後方其他騎士或行人。交通部公路總局今(13)日表示,已經在檢驗標準中增加「排氣管需維持水平」條款,並送至交通部審議。未來違反規定者,將處以新台幣900至1800元的罰鍰,最快下半年就會推動。


公路總局監理組組長謝界田說明,政府的排氣管檢驗規範已比國外嚴格,例如排氣系統必須要有隔熱防護裝置,避免騎士或乘客遭排氣管燙傷,不過,對排氣口的角度,並無特殊規範。


謝界田表示,由於有部分機車騎士為求帥氣,會把排氣口尾端的出氣口朝上,但是因為高度與角度關係,廢氣排放時,可能直接朝著後方騎士與行人臉上噴去,不僅傷害後方民眾的身體健康,也會造成環保問題,因此公路總局已在檢驗標準中增加「排氣管需維持水平」條款,並送至交通部審議。


謝界田說,未來違反規定者將處以新台幣900至1800元的罰鍰,依照行政程序,最快下半年就會推動。


對於有些國外進口的重型機車,如果原廠設計是排氣口朝上,並非改裝,這要怎麼處理?謝界田說,會請進口業者向國外原廠反映,必須負責進行調整。


是怎麼...
官員警察都癡肥到頭腦被膽固醇堵死了啊??
聽說重車論壇很多人原廠館被開單耶
騎個小SV MAX就懂這麼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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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離題了...
抱歉抱歉

歪歪斜斜的每葉上都寫著“仁義道德”几個字。我橫豎睡不著,仔細看了半夜,才從字縫里看出字來,滿本都寫著兩個字是“吃人”!
最好連沒事用遠光燈的也管一下 , 每次被後視鏡的燈照得好痛苦 ........ 印象中隨意用遠光燈也是可以管的吧 ??
藍光的方向燈,沒有比較好看吧!
還是橘燈比較好~
明明法規都說了550以上的不列入此次檢查範圍
怎麼一堆人還拿重機來比喻阿

550以下的國內常見的也只有T媽 & CB400
T媽也只有09年的排氣管才朝天...CB根本就是側排
原廠CB噴不到,自己去改顏射管的CB車主是公德心問題,被抓正常
附件七 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二、機器腳踏車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一)頭燈:
1.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2.燈色可為白色或淡黃色,二燈式左右燈色應一致。
3.裝設位置:近光燈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五公尺以上。
(二)尾燈:
1.燈色應為紅色,頭燈開啟時,尾燈應同時開啟,且不可單獨熄滅。
2.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二五公尺以上。
(三)煞車燈:
1.燈色應為紅色,亮度應較尾燈明亮。
2.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3.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二五公尺以上。
4.機器腳踏車煞車作用時,煞車燈應為續亮,不得閃爍。
(四)方向燈:
1.燈色應為橙色。
2.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三五公尺以上。
3.閃爍次數每分鐘在六十次以上,一百二十次以下。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之新車型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新車應符合本項規定:前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二十四公分以上;後方向燈之照明面內緣距十八公分以上。
(五)號牌燈:
1.燈色應為白色。
2.號牌燈應安裝於車後號牌上方、下方或左右兩側。
3.應有適當覆蓋保護且光型應不影響後方來車之行車視野。
(六)後方反光標誌:
1.機器腳踏車後方反光標誌反光顏色應為紅色,且不得為三角形。
2.反光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0.九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二五公尺以上。


三、車輛因行車安全或特定操作之需,得裝置符合下列規定之輔助燈光與標誌。
(一)大型汽車及拖車輪廓邊界標識燈(end outline marker lamp):
1.顏色在前方者應為白色或黃色、在後方者應為紅色。
2.裝置位置以能表示車輛寬度為前提並盡可能接近車頂裝設。
(二)大型汽車及拖車辨識燈(identification lamp):
1.顏色在前方者應為橙色、黃色或綠色、在後方者應為紅色;前方無兼具速率指示功能之辨識燈,其顏色不得為綠色。
2.前或後方各三個,兼具速率指示功能者,應面朝車前方向。
(三)汽車前角燈(cornering lamp):
1. 顏色應為白色或黃色。
2.兩側各一個,其操作與方向燈連動,應能於轉向方向提供恆亮照明。
(四)汽車晝行燈(daytime running lamp):
1.燈具照明面外緣距車身(不包括後視鏡)外緣應在四十公分以內。燈具照明面內側間隔應為六十公分以上(但車寬在一百三十公分以下者,則其間隔應在四十公分以上);上緣應在一.五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二五公尺以上。
2.顏色應為白色或淡黃色。左右對稱裝設。
3.利用近光燈以光度切換達成者:同近光燈之規定,但使用遠光燈以光度切換達成者,燈具基準中心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應在0‧九公尺以下。
(五)汽車工作燈或聚光燈(working/cargo lamp, spot lamp):
1.顏色應為白色或淡黃色;依實際需要裝設。
2.其開關不得與其他燈光連動。
3.可於行駛中使用而有影響他車行車視野者,應使用適當之固定遮蔽裝置。
(六)霧燈(fog lamp):
1.前霧燈盞數應為二盞,左右對稱裝設;後霧燈得為一盞或二盞。
2.前霧燈限用黃色或淡黃色或白色;後霧燈限用紅色。
3.前霧燈之照明面上緣不得高於近光燈之照明面上緣。
4.前霧燈與頭燈不得連動。除非頭燈或前霧燈或車寬燈或尾燈點亮,否則後霧燈不得點亮,裝置前霧燈時,後霧燈應能單獨熄滅。
5.後霧燈基準中心與煞車燈基準中心間距應大於0.一公尺。
(七)機車霧燈:
1.前、後霧燈盞數應為一盞或二盞,裝置一盞時基準中心應在中心縱向面上或使照明面內緣距中心縱向面小於0.二五公尺,兩盞時應左右對稱裝設。
2.前霧燈限用黃色或淡黃色或白色;後霧燈限用紅色。
3.前霧燈之照明面不得高於近光燈照明面上緣,距地高度應在0.二五公尺以上。後霧燈距地高度應介於0.二五公尺至0.九公尺之間且其基準中心與煞車燈基準中心間距應大於0.一公尺。
4.前霧燈與頭燈不得連動。除非頭燈或前霧燈點亮,否則後霧燈不得點亮,裝置前霧燈時,後霧燈應能單獨熄滅。
(八)機車側方非三角形反光標誌:
1.機器腳踏車側方反光標誌反光顏色應為橙色或紅色,且不得為三角形。
2.反光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距地高度應介於0.三公尺至0.九公尺之間,且於正常狀況下須不被駕駛或乘客之衣物遮蔽。
(九)機車輔助煞車燈:
1.顏色應為紅色。
2.燈具基準中心應在中心縱向面上並高於其他後方燈具。
3.應為續亮,不得閃爍。
(十)機車前位置燈:
1.燈色應為白色或淡黃色。
2.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3.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三五公尺以上。
(十一)機車危險警告燈(hazard warning lamp):除燈光顯示時,左右應同亮外,並不得與其他燈光連動,其餘各項規定與機器腳踏車方向燈規定相同。
(十二)機車晝行燈(daytime running lamp):
1.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2.燈色可為白色或淡黃色,二燈式左右燈色應一致。
3.裝設位置: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五公尺以上。
(十三)機車停車燈(parking lamp):
1.應於車輛靜止時持續點亮不得閃爍。
2.燈色在前方者應為白色或淡黃色,在後方者應為紅色。

(十四)拖車後方非三角形反光標誌:同前一、之(十一)規定。
(十五)汽車前方反光標誌:同前一、之(十三)規定。但反光面外緣距車身(不包括後視鏡)外緣應在四十公分以內。
(十六)車長六公尺以下(含)之汽車側方非三角形反光標誌:
1.反光顏色在前端及中央者應為橙色、在後端者應為紅或橙色。
2.反光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二五公尺以上。至少裝設一個反光標誌於車長前三分之一或後三分之一以內處。
(十七)車長六公尺以下(含)之汽車側方標識燈:
1.顏色在前端及中央者應為橙色、在後端者應為紅或橙色。
2.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0.二五公尺以上。至少裝設一個側方標識燈於車長前三分之一或後三分之一以內處。
(十八)汽車及拖車側面方向燈:
1.燈數為二或四個,左右對稱裝設。
2.燈色應為橙色或黃色。
3.燈具照明面上緣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應在一.五公尺以下(因車體結構無法配合者為二.三公尺),其照明面後緣與車身前緣之間距應在一.八公尺以下(因車體結構無法配合者為二.五公尺)。
4.閃爍次數每分鐘在六十次以上,一百二十次以下。
(十九)汽車及拖車停車燈(parking lamp):
1.無論引擎是否啟動,線路設計應使同側燈具之點滅能獨立操作。
2.燈色前方應為白色、淡黃色或橙色,後方應為紅色。若以其他燈具達到此燈功能者,依原燈具之顏色。
3.燈具照明面上緣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應在一.五公尺以下(因車體結構無法配合者為二.一公尺),其照明面外緣距車身外緣(不包括後視鏡)應在四十公分以內。以側面方向燈作為停車燈者依側面方向燈之規定。
(二十)車身標示用反光標識:
1.顏色為白色、黃色或紅色,可相間使用。
1. 裝設位置以能表示車身長度、寬度或高度為原則。
四、非屬前三項所列之燈光,須經主機關核定後,方能裝置
http://202.39.131.142/web_law/Attachment/law/A0003/附件七%20.doc
前方向燈基本上是黃色的 後方向燈可為黃或紅

店家可以賣五顏六色卻裝上去是可以開罰的....真搞不懂
kazami1127 wrote:
基本上,不是原廠的就...(恕刪)


嗯~認同 鴿子的心情+1
這陣子還是低調一點,等法令明確點再決定吧

不過我想很難吧...
Dean 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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