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羅季曼 wrote:
第43條第1項第03款: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
像我遭遇的這個...
連檢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也失敗!
應該是因為畫面裡沒我車,波麗士大人無法判斷車距吧...
跟車距無關,這條警察都不愿意開
台灣人的駕駛道德與駕駛倫理,都比不上一坨狗屎,每天的電視新聞上車禍事件,比您的情況嚴重多了,被撞的人願意被撞嗎? 撞人的會改掉這種貪分快秒的超車行為嗎?不會,絕對不會,除非他掛了,因為他骨子裡流的血就是具有侵略性,霸道性,一旦握上駕駛盤,踩上油門,腎上腺素立即飆升,就會鑽來鑽去,擠來擠去,就為了搶在前面。
這個人類世界上有一種車輛叫做坦克,二戰時的虎式戰車前面裝甲厚達100mm,就連當時的蘇軍的火炮也無法擊穿,如果您想要有防護駕駛,大概只有開著坦克車才能保護您的生命安全。
非常多年前服役在台中港附近,台中港是個吞吐量很大的港口,每天進出的40呎大型貨櫃車數量很多。但是台中港周遭的相關 2 線道路旁,草叢內躺著非常多台生鏽變形報廢的機車,每次經過時心裡都會唸一聲: 啊咪陀佛 ,明眼人都知道怎麼一回事,但是政府有辦法管理與減少嗎? 就如您每天看到的新聞畫面一樣,大家都知道是怎麼回事。
防衛駕駛是個很好的觀念,表示您很珍惜自己的生命,但是您的用車環境卻不是那麼美好,我只能建議您不訪開車吧,買台車身骨架堅固,鐵皮較厚的車輛來開,被動防護較佳,鐵包肉至少比較安全一些,但是如果遇上那些不講道理的大學長,再堅固的轎車也沒用,大概只有 佛祖與上帝能救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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