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ah11246187511 wrote: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保險人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的規定,若保險公司未依規定通知而於原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於要保人辦妥續保手續,並將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公司仍須負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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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指的是保險公司未通知
屆滿後三十日內的事故
要保人趕緊續保
保險公司就保險事故,仍要負責
不過
新光產物保險公司我已經保了十幾年
都會提早通知
我另一部車今年七月到期
5月多就寄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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