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真正恐怖的是波麗士大人那種"自由心證"......
我代表律法,我依法行政的心態!!
高雄律師陳政宏:臨停被警刁難,送報生判免罰。警察開罰也應符合比例原則!
但不論如何!
惡法亦法的概念下......
依規範做就對了!
一不小心被開單!
重要的不是能不能申訴和會不會撤銷罰單~
而是申訴總是自己在跑流程,舟車勞頓......
⚠ 騎機車很討厭莫名其妙被狗追著吠,甚至被狗咬!我不能打那些狗自保,因為那些狗有人罩...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88 條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
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
手外緣十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
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具封閉式貨箱之電動三輪重型機車不得超
過二百公斤,裝載貨物不得超出貨箱以外。
二、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
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
三、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
安全者,不在此限。
四、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五、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
固,裝置適當。
七、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
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
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布魯克0614 wrote:
內文:
不少騎士為了方便,會在機車後座加裝「置物箱」,不過有民眾反映,機車停在停車格上,就會明顯「凸出一塊」、占用到馬路,假如行人與車併行,可能會提高事故發生的機率,根據法規,只明定機車加裝,不能超出後車輪胎半公尺
id104140alex wrote:
這些都是法律有規定~遵守法律,不影響別人,一點也不難!!
有些機車拉著拖車載物也是違規,守法很難??(反而腳踏車法規比較鬆)
cyclo0916 wrote:
圖片
舊聞新裝 我都不知道(恕刪)
你這個不錯喔
我下次有要加裝什麼就不用怕了
有這個就知道哪些可以加裝
有沒有完整沒圈的圖
17手機固定架
18機車懸吊系統
這兩個遮住了
上面寫14機車後牌架
是不是車牌框框?
那個可以裝了嗎?
記得之前新聞報車牌不能裝牌框
後來有裝車牌框怕被抓被罰就都直接拆下來
所以後來很多汽機車車牌那都沒在裝車牌框了
不然當時很多五顏六色的牌框
就連當時也有說不能裝擋泥板
所以當時一堆裝鍾楚紅、楊林..酒井法子..劉德華...
周慧敏..王祖賢...小虎隊
也都直接拆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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