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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牌機車被拖吊走該領出還是放著

夢想不再空想 wrote:
有沒有人發現樓主不管(恕刪)


樓主幾乎每天都發文, 哪來那麼多問題啊(有點佩服).
一點小事就上來問, 難道都沒朋友嗎?
01的資源不是資源嗎? 大家的時間不是時間嗎?
無牌車
要馬領回馬上丟回收
要馬3個月到給他自己拍賣掉
反正也不能上路..
建議樓主可以GOOGLE一下"線上抽籤",如果你有什麼問題都可無時無刻跟城隍爺問一下,自然會有明路走哦
夢想不再空想 wrote:
有沒有人發現樓主不管(恕刪)

的確是,看了他發表的文章有很多為不是問題的問題。

納悶的是還有人捧場回文。
樓主真的很妙 哈哈
樓主的問題好像是到宮裡求神問卦一樣,自己心裡有答案還要來問
金城式 wrote:
建議樓主可以GOOGLE...(恕刪)


我認真的谷歌了,真的有線上抽籤欸
qweqw wrote:
停牌機車被拖吊走該領(恕刪)

是你啊!

真療癒啊!哈哈哈
qweqw wrote:
那無牌電動機車停路邊不就也可以拖吊?


被檢舉廢棄車輛,環保局會先來在車上貼一張告示牌,一星期後再不處理,直接拖走
完全合法
qweqw wrote:
停牌機車被拖吊走該領(恕刪)


違規被拖吊逾期未領回車輛如何處理?
一、違規被拖吊車輛逾期5日未領回時,各拖吊保管場將相關資料造冊後與舉發單一併移送交通大隊,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依「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第7條規定,查明車輛所有人,並以雙掛號通知車主於15日內領回,如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公告三個月,公告期滿後仍無人認領者,由移置保管機關拍賣。核對車輛無誤後,將車牌及相關資料移送監理機關辦理註銷車籍事宜後,通知廠商解體。
二、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3條規定,第12條第3項及第4項、第35條、第56條第4項(違規停車)、第57條第2項、第62條第6項及前條第1項之移置或扣留,得向汽車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其不繳納者,追繳之。
所以拖吊場可能騙人?

因為電話中說會幫忙拍賣

不會收拖吊費 管理費

Wang161 wrote:
違規被拖吊逾期未領回...(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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