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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探討]如何處理門口當自己家的機車?

移個車就強制罪?不可能的啦,更何況你一點損害都沒有,也沒被侵犯到任何權利。

我個人覺得你們其他人不爽就先公告禁停門口,如果他們不理你就不斷去停A、B的位置,有人移你車,你就移他車。
等他先受不了自然會出來找你談談,到時候再看如何解決,例如在門口畫網狀線或是紅線,誰都別想停,或是c、d區加雨遮之類的。
張貼公告囉
如果無效,申請紅線
有紅線以後,罰A、B兩車罰到他們自動消失
masondex wrote:
[開端]我這棟公寓有(恕刪)


沒事找事的話 你就裝個攝影機 然後看看誰把你車搬走 下次換你去搬他的車

看看對方會有甚麼反應

以後AB停車 你就搬走 大家來戰
與里長和議員協調畫紅線
結案

雨遮與外推問題請恰營建署建管科

masondex wrote:
[開端]

我...(恕刪)
一先確定沒攝影機,

你就在 a b 位置放垃圾、機油、黃金先生

看ab 上的機車怎麼處理呀

你撒泡尿在機車上也行,做完你的心解也解了~~
masondex wrote:
[開端]我這棟公寓有(恕刪)


拍照檢舉
我家這邊之前也常常有住戶把車停在門口
有時朋友來會更誇張的把整個門口的路都堵死,對!堵死,人要側身擠車縫那種
後來我見一次就拍照檢舉一次,兩三次之後就淨空了
靈異管理員大公無私,從來都沒有兩套標準,如果有,趕快把瀏覽器關掉,假的!
masondex wrote:
[開端]我這棟公寓有...(恕刪)

寫張紙條貼在機車上去 看看有沒有改善
公寓一樓門口車位是一樓的權力喔,就像攤販攤位一樣是不成文的規矩
妨礙他人行使通行的權利??

強暴移車使人找不到車(行無義務之事),

要認定其實管很寬,端看你跟法官熟不熟。

brianhsu wrote:
強制罪是你想多了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以上面所述,並沒有達到.
拍照檢舉拖吊,請公權力執行囉~就沒有觸法之虞,不過規定九(不貴600而已)要看員警自由心證,
也是有員警不希望多事的,畢竟人員出入還是OK的.
總之不管員警怎麼處理,都希望你能放寬心,畢竟檢舉不是百分百成功
這些鳥鄰居惹得鳥事不值得你為他傷神,總之就是,拍照(選用有時間地點紀錄的相機APP)>上傳至網路交通檢舉>等待回覆(每天重複的舉發到他不停那邊為止),如此而已

第 112 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
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身心障礙者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
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停於路邊之車輛,遇視線不清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
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三、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十四、一個小型車停車格位得停放一輛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
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汽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
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
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平行、垂直
或斜向停放,其前輪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三十公分。但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
定。
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在未移置前或移
置後均應依下列規定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一、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
尺之路面上,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二、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
尺之路面上,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三、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汽車駕駛人或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遵守下列
規定:
一、應於汽車停妥後開啟或關閉車門。
二、乘客應由右側開啟或關閉車門,但在單行道准許左側停車者,應由左
側開啟或關閉車門。車輛後方設有輪椅置放區者得由後方開啟或關閉
車門。
三、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四、確認安全無虞後,再將車門開啟至可供出入幅度,迅速下車並關上車
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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