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這個網址(公路總局)檢舉,感覺比較有用http://www.thb.gov.tw/sites/ch/modules/feedback/carviolation_form?node=35ff994a-e529-4862-83cb-9750744d2bd1
yms27 wrote:我接受到以下的回覆訊息.我就不再做這種可笑至極的事.想也知道就是換管去驗.不授權給交通組警員路邊執行.交通警察鮮少出現路邊臨檢.沒路用的噪音車檢舉網站這些都是噪音車為何依舊囂張...(恕刪) 雖然用屁股想也知道屁孩一定會換管去驗但別因善小而不為 讓他們花時間換管去驗也爽三個月後再發現再檢舉
bhp90651 wrote:驗車後又改回來還不是一樣....所以我認為要以檢舉照片上的配備下去驗,不過就開罰這樣應該會有效果...(恕刪) 所以檢舉照片要拍到當下排氣管照片檢驗人員會以那張照片的管檢驗與照片不符會被請回
30多年前吧~年輕氣盛常被警察開罰單,尤其是擅改車體這一項當時只要有改(不管是改裝或讓車美美裝飾)都開,相信年過50的人應該或多或少都有這個經驗民國79年一怒之下告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交通分隊(前身第九交通分隊)這一打就是2年,法條是越權受理訴訟罪,理由是警察不是認定擅改車體的主管機關這就是為什麼上述大大發言在說警察不開罰單而由轉函監理站或環保局開單的原因。通常我如果被檢舉有錯我會認,如果我沒錯而亂檢舉的人通常我會打行政訴願,如打贏行政訴願,我就直接去告檢舉人通常到了法院提出損害賠償,我都會告訴檢舉人公務人員犯錯都有懲戒,檢舉人你也要接受處罰,這才叫公平。不過政府主管機關承辦人也常被告,所以有很多檢舉案件很多都是被篩選過去。有時我都覺得基層公務人員很可憐裡外不是人故建請檢舉人有些很專業法律少碰,之前有網友提出車庫還搬出建築法這法律相關配套法律很多,不難破解,因為有矛盾。只是我沒一樓房子.....
87*-kw* 機車 103.05.22 臺北市 臺北市 103.05.23 親愛的朋友您好:您檢舉的車輛,經本局查證相關資料,該車已於前3個月內通知檢驗在案,依據「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第4條規定,本案予以併案處理,感謝您熱心參與環保事務,相信有您的協助,我們的環境安寧會越來越好。,並於105.04.25結案 本大隊已函請該車主至指定地點受檢,依規定三個月內通知到檢者併案處理這神吧…103年檢舉的…到105年回覆說,前三個月被檢舉過,不用驗車了……改個排氣管,吵了兩年,就驗一次:台北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