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可以,你的女友因對方轉彎或迴轉不當造成摔車,縱使沒有實際碰撞,但是有相當"因果關係",在刑法傷害告訴上是告的成,若能在附近調到監視畫面能夠舉證是更好的,我的看法是對方轉彎或迴轉不當為肇事主因
2.還是用他的第3人責任險下去賠(財損會賠嗎?)
A:因有相當因果關係,對方是有"肇事責任",他的第3人責任險"體傷"及"財損"一定會賠,而且是一定要賠,但通常保險公司會跟你說他們沒責任,所以不用賠,但往往沒和解等到請警方再做一次筆錄送檢察署時他的客戶才會要求保險公司賠,或在法院調解時保險公司才說可以賠
3.沒有第3人責任險的話,強制險呢..
A:沒保意外險強制險仍須賠償,因車禍是有因果關係的,強制險是有直接請求權,雙方不需和解亦可請求,看對方保哪一家產險直接拿資料去一定讓你申請,若不讓你們申請也可打去評議中心要求評議
另調解請求可請求項目:醫療費(包含醫療交通費等),機車修理費,工作損失(若有的話),財物損失(手機修理費),精神慰撫金等加總以後要扣除你女友自己過失責任來請求,最後祝福你們能夠得到好的補償~~
W.Y.H. wrote:
說實在的速限70 你真要騎那麼快造成自己反應不及
也不該全怪別人 你女友自己也有責任
標線;號誌;速限-是交通局;警察局;公所;鄰里長共同會勘後訂定的,說騎太快?
好像我去打人,對方被打後,我說:對方知道我要打人,對方自己也不知道躲,不然事情就不會發生了!所以對方活該也有責任。
法律還是講求因果關係,問題是到法院訴訟法規自己要清楚(法官只能接受法律規定的,無法接受天馬行空的說法),不然定訂法規;法條要幹嘛?那就發生事情大家就用"揮"的就好啦!
請律師?遇到黑心律師跟詐騙集團差不多,以我親人的經驗,一場民事訴訟花7萬請律師,結過訴訟過程當中有利證據不呈上,等敗訴之後還主動跑來說有勝算,可再花14萬幫忙上訴,那不是跟詐騙集團沒兩樣!現在訴訟很方便,法院還有訴訟輔導可諮詢,他們會告訴你,車禍除了醫療費用;財損(車輛;手機受損維修),還可要求精神慰撫金,安啦!
提供幾個方向給你:依速限行車-合理, 依道路方向遵行-合理, 遇來車侵權行為反應不及-合理,那何來的肇事責任?
Z45978 wrote:
標線;號誌;速限-...(恕刪)
如果只是要爭一口氣
當然可以走法律途徑
只是看到原文對方也願意賠8000的修車費用了
醫療部份只有3000 強制險就夠了
似乎沒必要這麼硬
真的惡劣的人 鳥都不鳥
全丟給保險公司
如果最後還是有肇責
(11000+8000)*70% + 浪費的時間 + 電話費 + 請假調解&上法院(含交通費) + >>>8000
能討多少便宜???
除非傷的很重,能提出一些無法上班工作,計程車收據,精神賠償......
您的認知是無肇責
可惜的是 很多都不是這樣判
一般在十字路口的事故
很多都是雙方都有肇責
差別是多和少
1.就算是在最高速限
行經路口時應該要減速慢行
2.在無左轉燈號的路口
左轉車已達路口中心
而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
直行車應禮讓左轉優先通行
如果沒有監視器或人證
就算是謊言
對方也會堅持自己有利的說法
送判也很難保證有單方是無肇責
保險公司一般的處理
直行車於路口未減速 應負30%肇責
轉彎車未讓直行車 轉彎車應負70%肇責
要要求到更好條件...很難
翻舊帳 wrote:
在無左轉燈號的路口
左轉車已達路口中心
而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
直行車應禮讓左轉優先通行
如果沒有監視器或人證
就算是謊言
這是交通部監理單位的回文:
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2條規定辦理,臺端所詢同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應禮讓
直行車先行之規定」之修正理由乙節,查上開條文係依94年12月
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212581號令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6款修正條文據以修正,而上開條例該條款
修正理由,依立法院部分委員提案之修正說明略以:「如何斷定
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實際駕車時雖難以認定,反造成駕
駛人爭先搶道,發生事故。故規定轉彎車一律須讓直行車先行,
爰修正第 6款規定」,宜先說明。
早已立法修正了!已有減速所以當時時速約60~70km,現場圖A車都承認左轉並簽名劃壓了! 要跑罪更重,致人於傷肇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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