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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倒我的車 附上聯絡方式 打去卻又不承認 這心態到底是?


兔兔神 wrote:
肇逃應該是要有人受...(恕刪)


肇逃-->造成財/車損不算, 至少有人受傷才算是肇逃....

kitsune55 wrote:

可能當下有目擊,有人盯著才不得不留下紙條…(恕刪)


又沒人受傷,哪來的肇逃?
這裡很多人喜歡當網路法官耶哈哈
http://www.ccpb.gov.tw/main.php?page=phorum_02&PID=1&PaID=1633

警察局對肇逃的定義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對於道路之定義解釋,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準此,停車場並非為公共通行目的為設置,其土地為私人所有,其地上物內所產生之車輛事故糾紛,應歸為單純民事事件;停車場內並非法定道路範圍,即不得援引本條例為處罰。
據此,警方接獲您於昨日於天心釣蝦之停車場內之車輛事故報案,已立即前往處理,但在私人土地上的非刑事案件,必須由事故雙方協調賠償事宜,因為不是在道路發生的車禍,無法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判決誰是主因,所以員警說明不屬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管理範圍,概無不當。
另您所指稱之發生交通事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係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第62條第5項亦規定:前項之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1個月至3個月。
又您所疑惑之肇事逃逸認定問題:依交通部84.12.1交路(84)字第046407號函釋: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2項對汽車駕駛人及所有人之處分,係基於肇事逃逸之主觀惡性情形,故駕駛人或同車之汽車所有人不知有肇事情形時,既無從「即時處理」,自乏肇事逃逸之可責性,從而本條文之處分,應以汽車駕駛人或所有人知悉肇事之事實為要件。惟就執法人員適用本條文而言,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是否不知肇事,應就客觀事實認定,一般而言,車輛駕駛人或同車之所有人對所駕駛車輛發生肇事,當有所覺,故對主張「不知其有肇事」者,應採嚴格證據審查,苟非有具體可信之事由並有客觀的憑證,自不得任憑諉為不知,致生流弊助長肇事逃逸之歪風。至如喝酒致意識不清而不知肇事,係屬「原因自由行為」,不得主張免責,併請參考。
對於路口監視器能否調閱\問題,視設備位置與機具容量而定,本所基於為民服務,已指派人員全力查處早日協助您釐清責任。如尚有疑問可來電或親臨本所,本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敬祝:健康平安
這是網路上找的資料

引用自台北市警察局
何謂「肇事逃逸」?若自認非肇事者而逕離開現場是否會誤犯法規?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三)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所以無人死傷,就不算刑法的肇逃,但是會有罰鍰,小弟認知對嗎?
shine heaven wrote:
現在的社會真是無奇...(恕刪)


應該是寫給路邊民眾看的啦 ~ 哈哈
當然留的是假電話 , 並不是對方不承認喔
讓我想起一則笑話 , 哈
依照過去的案例來說
沒人受傷屬於民事財損,並非刑事所以不判刑,非一般說的肇事逃逸
但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監理裁罰,肇事無人傷亡而逃逸者,罰鍰並吊扣駕照1~3個月
受害者可依民法有關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另外,請問有去報警並保存證據嗎?
記得要去報警喔

NewSoul wrote:
由於是肇逃現在趕快...(恕刪)

不是肇逃而是損害求償,肇逃是撞傷人後繞跑!
這種直接去賣場看監視器比較實在
有時候可能是看到附近有目擊證人
所以假裝隨便寫一張
電話也可能是亂掰的
只是你剛好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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