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解經地方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 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2. 和解
和解有分為兩種,一種是還沒上法庭,稱為訴訟前或者訴訟外的和解。兩個人說好賠多少就解決了,但是這時候很重要的一點,常有聽聞對方拿了錢之後竟然還又提起告訴,或者是告更嚴重的肇事逃逸,兩人私下和解完最重要的結束的時候,一定要雙方填一份記錄,也就是和解書,和解書內容至少要載明「人、事、時、地、物」五大要件:人(駕駛人姓名)、事(肇事經過)、 時(案發日期、時間)、地(案發地點)、物(車損程度、有無受傷、償付金額等)。簽名、蓋章、捺手印皆具備法律行為效力,只是按手印需要兩個以上證人..其實遇到難喬的車禍,最好請調解委員會當第三方公證才有效力..)
和解書最後一定要加上一個"願意放棄民事請求權",也就是對方不可以再另外要求民事上的賠償了!
當場和解者亦應寫下和解書--書局及警察局也有簡易和解書表格,或上網下載備用。此種和解方式沒有強制力,被害人仍可再提刑事及民事訴訟,但是在刑事訴訟上仍有證據力,可證明其深具悔意而可獲較輕的處分,在民事訴訟上則有確定賠償數額的效力,所以仍有其事實上的效果,在一般小車禍的處理上,具有相當的作用。
若有較嚴重的傷害或財損,則可到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聲請,此種調解所作成的調解書狀,經法院核定後具有民事及刑事判決效力,可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確定後具有既判力,不可再行訴訟,效果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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