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報警,那就沒問題啦,今天再去掛外科驗傷,開診斷書,要跟醫生說昨天車禍受傷的,然後看對方態度,6個月內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和解書在未拿到賠償前都不要簽艾里瓦格 wrote: 我當下有報警 我有寫我有做筆錄 ...(恕刪)
關於責任問題板上各位前輩都給你明示了,小弟也覺得是他責任比較大,這是單指交通肇事的部份。另外可提告過失傷害,就算責任在你(因為沒有100%責任),你還是可以提告過失傷害,這是奇怪的台灣法律。不過要提醒版主,提告期限是六個月,千萬不要忘記了。
艾里瓦格 wrote:各位大大小弟今天在路...(恕刪) 版主別理他!他在唬您!不要與他私下和解!去醫院開驗傷單後,再請車行開估價單據一式兩聯!先等兩個禮拜後看您身體有無出現異常狀況再談和解!告他過失傷害需玩很大,對方如果態度非常差再告也不遲!您這邊不爽也可以請求精神賠償、代步車費用、期間受傷醫療費!您的肇事責任比較小!對方說修理各付各的....受傷地方,請到醫療器材行買(貼人工皮)比較不會留下疤痕!不要用敷料!人工皮直接貼上即可!人工皮請對方買單!(受傷醫療費)祝您早日康復!
1。拿驗傷單提告過失傷害,通常對方馬上就會賠你損失2。你的機車強制險是保對方傷害才能出險,自己受傷的話沒辦法用自己的強制險3。對方有保第三人,你可以跟他的保險公司談4。轉彎車未讓直行車,他的責任應該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