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既然離開,車損部分你可以拒付沒有警察現場拍照存證,如何證明車損是跟你擦撞所產生今天不是教你脫罪,只是非警察當下所記錄的部分,你可以要求對方提出證明對方會急著離開多半有不合法的情事存在怕被員警查獲雖然你在路權上是輸面,其他部分未必會輸。
事後補做筆錄是可以的,畢竟對方是當事人只是對於對方所說的身體不適還有車損部分因為都不是當下員警做的任何記錄,要如何證明是因你而起?所以車損部分你可以先拒絕誰知道車輛的損壞是否真的跟你有關?還是他離開後自撞亦或是原本車輛就有故障呢。至於身體不適部分,請對方提出診斷證明,如果不是事發當天的就診記錄在認定上也是會有爭議所以才會有很多版友一直宣導發生事故一定要等警察到現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