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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單純車禍案件演變為刑事案件


帥氣的猴子 wrote:
小弟在2月27日晚上...(恕刪)

打人的可以提告傷害罪
發生車禍的雙方有受傷也可以提傷害罪
這樣你懂了嗎…
個人認為直接訴諸煤體再找當地的民代(民進黨或國民黨都可)出馬增加個人曝光率...
我想一切都可以迎刃而解...
至於你要不要說阿SIR有沒有吃檳榔就見仁見智囉...
我想所長應該會黑掉...該員應該調職後立馬更黑.....
感謝各位大大的指導 小弟在想如果今天換做是哪位大官的親人這樣警察受理的態度應該就會不一樣了吧!
如果你能確定打你的人是與你發生車禍的人找來的

那你是否可以主張與你發生事故的人 教唆 他人毆打你

於刑法上 教唆 仍是有法可罰 當對方自己陷入官司以後 以傳票方式傳喚到案

再以調閱通聯的方式 找出事故發生當時 他撥出幾通電話

如果受話人否認到場 則可另行調閱通話定位 證明 當時所有受話者所在位置

以上提供參考。
網路報案阿 有紀錄她要吃案或不辦也難 一定要結案否則紀錄一直都在
被騙進來。

還以為有人拿噴子開火咧。
帥氣的猴子 wrote:
小弟在2月27日晚上...(恕刪)


1.左臉打下去
刑法第277條傷害

2.他還把小弟的機車推倒在地上 造成右邊機車煞車手把彎曲還有車身擦傷
刑法354毀損器物(但還能使用應該不能成立,只能依民法處理)

3.然後他們就走了,這邊你敘述很簡略
是等警察來了還是還沒來,還沒來的話 刑法第185-4肇事遺棄

4.那邊沒有其他應該有監視器只要仔細找找,不然警察怎破案,小案跟大案區別

5.只要有有利證據不會成立誣告,傷害部分你們也驗傷了只要沒回手,不成立鬥毆,你們站的住腳。

6.交警只能測量看是哪方有問題,之後會依這個方式來分誰的責任比較大;管轄權問題就是如此
,只能請當地管轄的派出所處理,記得報案要拿3聯單。

7.如果在警局和解的話,記得要先想想修車費和傷害費。

8.不用考慮,請去報案,警察的職業就是處理這些糾紛,看這整件事情,不覺得報案對您會有所危害。

9.態度不好警察,您可以投訴或者請律師(免費性質那種)。

10.如果請律師民事可以順便溝通一下。

11.不要讓自己權利睡著了。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敝人淺見可能不一定正確,煩請指教更正,謝謝。

排版一下你的文章吧!
請用逗號、句號分隔你的句子,請不要任意斷行,根本不成段落。看得有夠辛苦。

無奈,原來我們的國文程度這麼差~
年底要選議員了,我這樣講你就應該知道該找什麼人幫忙處理了吧!

帥氣的猴子 wrote:
小弟在2月27日晚上...(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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