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ncent19950722 wrote:
只能說應得的取暖失敗...(恕刪)
下一位?
你看到有人殺人不代表你就可以殺那個加害人
如果每個人都自以為正義使者,那要警察、法官、法律、法規做什麼?
不過看到19950722...會有這種發言也是可以理解的
ss40512 wrote:
我記得現在三線道以下...(恕刪)
應該只有你被混淆吧..
你說的那個是"慢車"。
不支持也不反對機車要這樣騎,
但,能鑽就鑽吧,這樣也沒有比較快,
還要多負擔被檢舉跟被汽車擦撞的風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3 條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六、機車:
(一)重型機車:
節省文章長度、省略..
(二)輕型機車:
1.普通輕型機車:
(1)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車。
(2)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HP)以下、
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馬力小於
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逾
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之二輪機車。
2.小型輕型機車: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
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
四十五公里以下之二輪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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