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2013/9/5發生車禍

Patrick大大,

筆者查看了google的街景圖,非常非常的驚訝,
"高雄"地區的道路標線,可以在設有分隔島的快慢車道之道路,
路口沒有"右轉專用號誌"的快車道上,居然會畫可以右轉的道路"標線";

筆者真的要給高雄政府豎大拇指;
也要給高雄汽車駕駛捏冷汗,還有替高雄的機車騎士虔誠禱告;

依據大有為的高雄政府英明的道路標線,
大大的交通事故,筆者說明如下;

** 肇事責任 **
肇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息息相關;
本件交通事故,
1. 汽車為快車道右轉彎車輛,機車為慢車道直行車輛;
2. 兩車行進方向相同,適用路口相同號誌;(這點不須爭論與辯駁)

如果a.
當時號誌綠燈,
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
轉彎車為肇事主要因素;
直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要因素;

如果b.
當時號誌紅燈,
兩車同時未遵號誌,同為肇事主要因素(各50%);

** 民事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民事告訴權為2年) **
依法能主張如下項目: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輔助器材(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1.薪轉證明 2.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如果沒有薪資證明,轉帳影本也可以;或者用勞保最低工資每月19,047元計算
d.醫療費用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之醫療費、交通費、工作損失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慰撫金

** 刑事之過失傷害罪(須告訴乃論,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因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過失,
而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受傷,
如若和解進行不順利,
那就只能進入刑事及民事訴訟之後,由法院做出"刑事判決"及"民事判決"
但有可能在這期間,對方會考慮提高賠償金額或接受我方的條件。

其他的相關程序,大大可以在mobile01的站內,搜尋harrison4569。

順利
以上回答
進一步的問題可以再詢問或來信。

好爸爸與帥兒子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