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復臺端致本部首長信箱電子郵件。
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規定,大型重型機車係指汽缸總排氣量逾250CC之二輪
機車,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40馬力(HP)之二輪機車,而現行
國內大型重型機車以250cc排氣量分級,係前經本部委託專業機構參考各國機車分類及
配套駕照管理制度等多面向考量研議所規定,無論採任何標準進行分級,均有其類別
分屬之標準,現行分類依據標準已施行多年,相關道路交通設施及管理制度並無問
題,本司認並不宜逕再修正大型重型機車排氣量之分類標準,尚請諒察。
三、荷承臺端關心交通議題,不吝提出建言,併致謝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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