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207 wrote:
學校這樣是違法的,因...(恕刪)
好恐怖喔...毀損
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3 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嚇唬誰啊?加掛大鎖會到毀損...告的成有鬼
還有麻煩解釋一下強制罪出自於哪個法規?民法?刑法?然後會有何種罰則請一併告知
最後請解釋一下校規與法律牴觸時是否有判例可供參考
守規矩是最基本的,除非是不合理的規矩,至少從校門口前不能停車我認為還算合理
像你這種說法只會是"找麻煩",那這樣是否大家都可以殺人放火?
然後檢討一下殺人罪可否減輕?
還扯到民主教育...好好讀書吧,不要整天只想沒用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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