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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晚上十點半左右基隆路台科大門口車禍

WhoLetTheDogOut wrote:
...(恕刪)


警察:又沒撞到(所以我應該撞下去!?)
警察:監視器看不清楚車牌

反正只能自認倒楣...下次記得要有碰撞...小小的也算..
只是會不會變成後車撞前車或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所以...無奈阿...

先試試看,誣告那個不用理他,警察想打槍你而已
以前車禍還遇到交通隊女警講,沒碰撞到不構成責任,我說你回去隊上問你學長這個問題,看他們怎麼回答你
計程車的行為涉及過失傷害,所以理當可以依照肇事逃逸來辦理。
警察的話有時候聽聽就好~他們的出發點只是想要省事。


WhoLetTheDogOut wrote:
「應注意而未注意」
超討厭這句話的,沒有依據就用這句話想了事
今天我沒注意,對方就不用注意?
哪條法條有這句話?

(純抱怨)
行車距離沒保持吧 這句話....我也被打擊過
騎在二線道比較安全 一堆隨時臨停 右轉 計程車啦 都在那區我現在幾乎不騎最右邊那危險道了
想請問一下
他急切有打方向燈嗎??


如果沒打....呵呵
危險駕駛
他算過失傷害
你贏定了~~~


如果有打
他還是過失傷害
但可能有爭議.....

有些警察會說是角度問題所以看不到或看不清楚
看承辦員警吧~~~


法條~~~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
第一款 六OO~一八OO
一般道路 九OO 一OOO 一一OO 一二OO 記違規點數一點。

第九十一條  
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換車道等情
況時所用之燈光及駕駛人之手勢,應依左列規定:
六、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光或手勢。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





預祝樓主獲得應有的賠償~~~
公車在你後方對吧?
公車應該會有行車紀錄器
而且離你不遠..照的應該很清楚才對
你報案警察就會去調了

sai669 wrote:
如果沒記錯

通常這種情形...你只能自認倒楣

因為「後方車未與前車保持適當距離,應注意而未注意」
(恕刪)


有錯! 他切車道再緊急剎車

首先他切進來會造成安全距離不足 不是騎機車的未保持安全距離 是計程車切車道才造成沒有安全距離

主要肇事原因是計程車!!

這是屬於應注意而未能注意

計程車錯比較大
skyblackcat wrote:
有錯! 他切車道再緊急剎車

首先他切進來會造成安全距離不足 不是騎機車的未保持安全距離 是計程車切車道才造成沒有安全距離

主要肇事原因是計程車!!

這是屬於應注意而未能注意

計程車錯比較大


沒擦撞而自摔

即使是計程車所照成的因果關係

沒有行車記錄器或監視器來證明是計程車的錯

不知到時怎麼求償?

期待樓主的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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