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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好了!!謝謝大家

路人只要在斑馬線上 不管他幹了甚麼事 只 之前有判決是撞到路人都要賠錢 但是事發地點不是斑馬線上的話就要看警察這麼判了
臺灣的交通法規:不管是誰違規,就是不准有人傷亡!

你騎機車(有駕照)速度快,對方走路(免駕照)速度慢,

沒有撞到之前,根本不知道行人正不正常?

就像我們去醫院,你看的出誰是病患?誰是家屬?誰是醫護人員?

所以你本來就要很注意。
現在新制(也不算新了)不是說行人違規穿越馬路(指未走在斑馬線上)
要追究肇責的
就算走在離斑馬線只有一步距離,也算未行走斑馬線
一百公尺內有斑馬線行人卻不走,就算違規穿越馬路

雨天真是很要人命的狀況
馬路濕了會把光吃掉
人的輪廓比沒下雨更不清楚
受對向車燈影響,根本看不到路中間站了個人

樓主可以主張權利向該女子求償
3C的世界裡,別滿腦子只想著"超值"。就像無線網路一樣,別人推薦的,只適用在他家的環境,到了你家又是另外一回事。小烏龜牽到北京也不會變成千里馬。
依據道路交通規定,行人不得在其斑馬線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100公尺之外不受規定。
網路上有各項案例,不知道版主是否有報警處理,不過我建議是人沒事就好,破財消災囉。
如果對方告你傷害,以下法規版主可以參考一下:

刑事責任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
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
    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
    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
    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以上
    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
    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
    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
    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行人之處罰)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
   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以上法規相關案例轉載: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8096
如有誤請糾正!
......我說的是他沒有走在班馬線上面 他走在馬路中間 是我表達錯誤嗎?Orz
給你7個字你就輸了 " 因注意而未注意 ",瞭了嗎!
還有去年底也才實施 白癡口號 "還我路權 行人我最大"
所以所有的駕駛只能自求多福了
現在開車騎車都比 行人 來的危險你不知道嗎!?
統一鮮蝦麵 wrote:
......我說...(恕刪)

你說行人離班馬線有3 4公尺距離。
我記得法規有說班馬線延伸外的3公尺也算在內。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844788&p=1

這邊有提到斑馬線前後範圍3公尺

speedking999 wrote:
遇到行人穿越道就是要...(恕刪)

呵呵 常看到有人闖紅燈
還慢慢走
明明車流很多 而且對方是年輕人 不是老人
這種人根本欠罵
像我自己闖幾乎都是用跑的通過
人都會投機
但是以不要影響別人為主
時速40-50

距離3-4公尺

煞不住還撞這麼嚴重

說實話你到底騎多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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