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原因為何,畢竟就是撞死了一個人,所以他心理的受創加上人情道義上以低姿態處理這件事。
但家屬的態度就是得寸進尺了
你兒子乖你兒子孝順,犯罪的時候才在那說不可能不相信,都是別人的錯
今天死於非命,我們深感同情與宛息,因為一個錯誤的選擇他的人生沒有機會重來
但不表示你兒子違規去給人家撞,我們就應該排除自殺的可能性
要像家屬一樣得寸進尺,我還可以解讀為 死者是意圖謀殺未遂
要是今天汽車駕駛不是開車,是騎車行經該路口,死的是誰就不知道了。
台灣就是要搞死者最大、責任歸屬
酒駕的騎車闖紅燈撞到我朋友車頭 自己彈出去重傷
我朋友車頭保桿破掉 車尾還被後車頂了一下
裁決下來竟然指我朋友行經路口沒有注意左右來車
後面那台車也有未保持安全距離....
前提還是對方酒駕闖紅燈耶= =
幫忙處理的律師還說他也見識過不少類似這樣的案例
即使對方違規,在台灣的交通裁決只要是撞到車頭,基本上就有過失
可以以車子側面面積的百分比來推測承擔的過失%數
50%以後部份(B柱後面啦)的碰撞基本上就是對方"未保持距離""未保持規定行車速度"
煞車痕跡是直的 或有轉彎的,也影響裁決
(表示你有進行閃躲的動作…不是用來判定你的良心,而是判定你看到那台車多久了所以有閃 那還是碰到就表示…你煞不住?? 煞車痕多長??你開多快??)
而且吸取那次學習的見聞後,再觀察路上的行車
我不難理解為什麼有很多小黃每次一綠燈就迫不及待的往前衝....閃車總是在最後一刻才重煞
有車要撞 也請撞B柱後面嘛....要不是膽子不夠大 也真想學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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