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te756 wrote:
請問各位網友,機車大燈原廠規格HS1 35W35W,改大燈HS1黃金燈泡35W35W(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7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二、機車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一)頭燈:
1.應為單燈式,或二燈式對稱裝設。
2.燈色可為白色或淡黃色,二燈式左右燈色應一致。
3.裝設位置:近光燈照明面距地高在空車狀態時,上緣應在一.二公尺以下;下緣應在○.五公尺以上。
前項色溫解釋:
黃色(約3000°k)、淡黃色(約4300°k)、白色(約6000°k)、淡藍色(約6500°k)。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7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但書)
四、非屬前三項所列之燈光,須經主機關核定後,方能裝置。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7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連結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連結須知:附件需下載瀏覽。(DOC檔案)
mote756 wrote:
會被警察單位抓嗎,(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
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
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mote756 wrote:
以後監理站驗車可以過嗎??(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3條:
汽車臨時檢驗之標準,依定期檢驗之規定;機車臨時檢驗之標準,依申請牌照檢驗之規定。
汽車所有人除依規定接受車輛檢驗外,應依原廠規定時間自行實施保養及檢查。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2條:
機車申請牌照檢驗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引擎或車身號碼與來歷憑證相符。
二、前後煞車效能合於規定。
三、前後輪左右偏差合於規定。
四、各種喇叭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
五、各種燈光與標誌應符合附件七規定。
六、車輛型式、顏色與紀錄相符。
七、左右兩側之照後鏡、擋泥板合於規定。
八、各部機件齊全作用正常。
九、不得加掛邊車。
十、小型輕型機車車輛空重(含電池)應在七十公斤以下。
十一、小型輕型機車之輪胎直徑應在三百公釐以上,四百二十公釐以下,
輪胎寬度應在七十五公釐以上,一百公釐以下。
十二、小型輕型機車之超速斷電功能應合於車速超過每小時四十五公里,
電動機電源應能於三秒內自動暫停供電之規定。
小型輕型機車之故障斷電功能應合於控制系統超速訊號輸入線短路或斷路,
三秒內電動機電源應能自動斷電之規定。
十三、車輛尺度應合於第三十八條規定。
大型重型機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前項申請牌照檢驗規定辦理。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