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len Leee wrote:對阿,為什麼要用牽的...(恕刪) 說穿了就是為了方便~ 在市區大路口屢見不鮮~ 那紅綠燈連兩次兩段還不如牽過去快~為方便的人就會這樣~ 但看不慣的人還是會說~ 有那麼急嗎 見仁見智囉
雖然新聞說..用牽車的方式就不算違規但如果警察真的要刁是否可改以下列處罰條例進行罰緩?(有人行道的情況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章第78條(行人之處罰與例外)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