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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31條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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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
要不賠修車費
要不雙方討論車子不要修,直接賠錢。
金額會有爭議,在於
『回復車子撞壞前的狀態』與『車子修好後的狀態』
兩者的價值並不相同
舉例來說,撞壞前的車子雖然還可以使用,但是換算市值只有3000元。
(本案法官認為折舊後不到1元)
但修好的車子把舊車一些老舊的零件全都換掉了,花了13000元。
車子換算現值達到14000元。
就回復原狀而言,車主等於賺了11000元,所以法官判這11000元無須給付。
但是車子維修費用13000元卻不考慮。
認為那不是肇事者負責的費用。
但是,我覺得單純僅從機車維修價差上著眼並不完整。
你撞壞了人家的車
人家要花時間、力氣、精神去修車
車子維修這段時間也少了一台機車可以騎(或者根本沒有機車可以騎)
讓車主活動不方便,生活圈受到限制,出外活動必須付出額外的代價。
這些權益的損失你都不考量進去?
之所以要斟酌價差,是為了避免類似
『撞壞一個後照鏡,人家卻把車子整個大修的費用全都算在肇事者頭上』這種情形
但很明顯,這個案子並不是這樣。
而且
用什麼最高法院決議、機車耐用每年折舊(新聞裡說的)直接計算機車價值
根本是蠢到家了!
根本就是便宜行事!
好歹你也考量一下這台仍可正常使用車齡20年的老機車在車行可以賣多少錢
你找不找的到一台1元車齡20年可正常行駛的中古車?
車主車禍時不知道有沒有受傷
乾脆也告他刑事好了!
普通傷害、過失傷害
沒錢賠給你留個前科我也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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