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上規定年滿18歲考駕照是屬於行政法規上的一種....
12歲以上未滿18歲=>有駕照=>撞傷人=>負完全責任
12歲以上未滿18歲=>無駕照=>撞傷人=>減輕責任+監護人連帶責任~
小弟不能苟同
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你上面的推論就寫錯了!何況若未滿18歲之人考上駕照,考上駕照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屬於行政法上的範疇,
而撞傷人是屬於刑法上的範疇,或許有無駕照可能會影響法官在罪責上酌量刑度的依據,不過板大所說的12歲以上未滿18歲=>有駕照=>撞傷人=>負完全責任 是不成立的,因為基本的法條都使用錯了..! 記得大一刑法課時黃榮堅老師就說過,刑法有謙抑性、最後手段性,照版大這樣說豈不是用行政法規去架空刑法嗎?
這也是小弟推論,有錯請鞭~
麻煩板大要寫法律相關文章時一定要附上法條,民法都有請求權基礎、刑法都有罪刑法定主義,沒附法條寫的文章有點沒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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