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01]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59條: 減速標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況特殊,車輛應減速慢行, 視需要設於收費站漸變段起點附近或易超速、易肇事路段起點附近。 本標線為白色,厚度以不超過○.六公分為原則, 寬度為一○公分,間隔為二○公分,以六條為一組。 視需要每隔三○至五○公尺設一組,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 本標線得配合設置路面顛簸標誌。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以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3條: 「慢」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依左列情況視需要設置之: 一、接近有柵門鐵路平交道一○公尺至八○公尺處。 二、接近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五○公尺處。 三、接近路寬變更線五○公尺處。 四、接近狹橋、隧道五○公尺處。 五、臨海險路、崎嶇山路之起點及其每隔五公里處。 六、其他認為必須標寫之地點。 本標字圖例如左:[0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 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乙方][01]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2條: 讓路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 視需要設於支道路口,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 在雙車道路面上,依遵行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如路口未設行人穿越道線者,則加繪兩條平行白虛線, 間隔三○公分,線段長六○公分,線寬三○公分,間距四○公分。 本標線設置圖例如左:[或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7條: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 設於停止線將近之處,本標字與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得同時設置或擇一設置。 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 圖例如左:[0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 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 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 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 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 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 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 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 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 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文章聲明:僅 供 參 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