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違規臨停於外線"車道".汽車違規併排停放.汽車違規未緊靠道路兩側停放.汽車違規停放車道上未開啟警示燈.汽車違規停放漠視其他道路使用者權益.若造成後方車輛閃避不及.致使其受傷.可依過失傷害提告.亦可對前方違規停放的白色轎車以及小貨車一併提起告訴
zzz11111 wrote:汽車違規臨停於外線"車道". 光第一點就.....違規臨停 這影片停的事實"不明確" 證據不足但是規停放的白色轎車以及小貨車 很明確臨停事實不明顯 以下多點就不能成立於H車亦可對前方違規停放的白色轎車以及小貨車一併提起告訴這個是正確的大家都想抓某H車 但是這影片的確不是強而有力規停放的白色轎車以及小貨車 要抓還比較簡單就事論事
小灰鯊 wrote:沒撞到 但卻害機車摔...(恕刪) HONDA打左方向燈卻轉右,造成後方駕駛反應不及而摔車受傷,在法律觀點上已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後方未保持距離致不能及時反應亦「與有過失」,肇責不同罷了!如果真的要告,汽車駕駛人仍有刑法284條之適用。
e34 wrote:汽車左燈也馬上切回來了 並沒有打左燈右轉的疑慮汽車只要說 本來要左轉發現後方有來車 或者前方路況無法轉甚至看到後方有台機車車速不慢 決定禮讓 等等屁話就夠了 這些都不是理由~法官判案是由客觀情況去審主觀行為!所以...這些理由都等於沒有!法官只會問...你有沒有打左轉燈...有沒有依所打燈號左轉...問完...再依據警察or檢察官的蒐證來做自由心證...所以...就如大大說的一樣...這些都是屁話...有說跟沒說是一樣的!我自己的想法...雖不致故意...但H車主有過失!
那道路標線怎麼是實線之後塊道路口才變成虛線,所以發生地點應只有一車道,線以外應為慢車道~~~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3-1 條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感覺是想找車位,看到後才又轉回去~~~~
汽車任意變換車道、可以扣他個蛇行的帽子,汽車未依規定使用號誌(方向燈亂打),汽車無故於車道停車(並排停車未注意後方來車)!你說汽車車主有沒錯,機車騎士如有影片佐證,就直接叫警察來了,放心,機車騎士不會輸
xopen520 wrote:其實要感謝偉大的政府把內線禁行機車洗腦洗的很徹底要不然機車直接切左就好了 直接切左,後來再來一台公車....這下就真的好了,案子應該不少,不要害人了。我大部份時間也是騎車。這時機車騎士要做的是,不要去猜四輪的要幹嘛,寧願先腳下來停一下,左轉看後面有沒有車子過來,沒有的話再考慮要切左還是等前面的停住再起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