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在曖昧不明時最美 wrote:這個算不上勝訴,因為檢察官根本就"不起訴"可能原因:1.原告引用錯誤法條,所以檢察官不起訴(告訴乃論案件,檢察官不會幫你變更適用的法條)2.原告沒有充分的證據,所以檢察官不起訴(法律人常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如果原告有請律師,可以直接到法院按鈴申告(自訴),不需要透過檢察官、不會被大事化小恕刪) 1.不會覺的怪怪的嗎?要告人還要知道法條,新聞上播的殺人、肇事逃逸的、被偷的、被騙的、被強暴的....一般被害人有可能知道法條嗎?不需要的,陳述事實就好,要怎麼用法條,不干一般人民的事。檢察官因告訴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刑訴第228條)。2.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及第342條背信罪,非告訴乃論之罪。3.刑訴第300條之變更起訴法條,是躲在審判程序中,不會用在檢察官身上,法院用的。4.證據充不充分不會是被害人的責任,一般人沒有公權力,沒有強制處分權(刑訴第71條至第153條),沒法調查!(刑訴第229至231條)。5.律師要花個5.6萬...得計算一下合不合算。
我剛剛有跟你講 說這個法條要檢視 因為這官司裏面有異音決戰富堡懶人包1.換剎車皮一定要拆坐墊2.我剛剛有跟你講 說這個要檢視 因為這裡面有異音3.因為你這個皮帶龜裂.....普利珠啦4.我算你比較優待5.空氣濾網是每5000公里要換一次6.公道價 公道價啦7.我就跟你說過了 你為什麼要一直跟我起爭議?8.你現在是不是把我裝肖仔? 是不是啦?9.我東西叫好了 你現在跟我說這樣?10.你現在是當作我店家都王八蛋就對了啦?11.這破掉的我負責 這樣可以嗎?12.不要起爭議啦!13.你不用講啦 你有什麼不滿都沒關係 你去法院講 我都奉陪到底14.你在大聲什麼啦?15.我沒空 抱歉 這樣可以嗎?16.我本身我奉公守法 如果今天我不對 我賠不是17.我做生意 我坦蕩蕩18.有曾經來我這裡消過費的客人 都知道我的做法 我的做人
這個案例是指背信吧????跟告錯法條有甚麼關係?告訴人自己同意將證件交給被告人處理車子"過戶"不就是自己挖洞給自己跳!一開始車子被拆得亂七八糟時就該做停損點了!這之後要怎要告對方???全部都被認為是自己同意下進行的動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