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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堡車業第一場官司,富堡勝訴

聽說陳昭州是他爹,
車行是他爹的
他算是員工吧
要告人真的要快速 新聞說,他將移動到某個地方,

天然紀念物 wrote:
聽說陳昭州是他爹,車...(恕刪)

陳昭州是他沒錯
陳平偉應該是藝名...之類的
毛治國:『開車的人自以為很了不起,只要我上路,路就是我的,你們擋我的路就是不對,我最大!』
這下又要看那流氓得意的嘴臉了,
越看越覺得他喜感十足。
"你是再大聲甚麼啦!!!"
(全場就他自己的聲音最大)
你是在弄錯什麼法條啦!!!!!
你是在弄錯什麼法條啦!!!!!
你是在弄錯什麼法條啦!!!!!
你是在弄錯什麼法條啦!!!!!
=廢柴上的風霜菇=

愛在曖昧不明時最美 wrote:
這個算不上勝訴,因為檢察官根本就"不起訴"

可能原因:
1.原告引用錯誤法條,所以檢察官不起訴(告訴乃論案件,檢察官不會幫你變更適用的法條)
2.原告沒有充分的證據,所以檢察官不起訴(法律人常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如果原告有請律師,可以直接到法院按鈴申告(自訴),不需要透過檢察官、不會被大事化小恕刪)


1.不會覺的怪怪的嗎?要告人還要知道法條,新聞上播的殺人、肇事逃逸的、被偷的、被騙的、被強暴的....一般被害人有可能知道法條嗎?不需要的,陳述事實就好,要怎麼用法條,不干一般人民的事。檢察官因告訴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刑訴第228條)。
2.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及第342條背信罪,非告訴乃論之罪。
3.刑訴第300條之變更起訴法條,是躲在審判程序中,不會用在檢察官身上,法院用的。
4.證據充不充分不會是被害人的責任,一般人沒有公權力,沒有強制處分權(刑訴第71條至第153條),沒法調查!(刑訴第229至231條)。
5.律師要花個5.6萬...得計算一下合不合算。
我剛剛有跟你講 說這個法條要檢視 因為這官司裏面有異音

決戰富堡懶人包

1.換剎車皮一定要拆坐墊
2.我剛剛有跟你講 說這個要檢視 因為這裡面有異音
3.因為你這個皮帶龜裂.....普利珠啦
4.我算你比較優待
5.空氣濾網是每5000公里要換一次
6.公道價 公道價啦
7.我就跟你說過了 你為什麼要一直跟我起爭議?
8.你現在是不是把我裝肖仔? 是不是啦?
9.我東西叫好了 你現在跟我說這樣?
10.你現在是當作我店家都王八蛋就對了啦?
11.這破掉的我負責 這樣可以嗎?
12.不要起爭議啦!
13.你不用講啦 你有什麼不滿都沒關係 你去法院講 我都奉陪到底
14.你在大聲什麼啦?
15.我沒空 抱歉 這樣可以嗎?
16.我本身我奉公守法 如果今天我不對 我賠不是
17.我做生意 我坦蕩蕩
18.有曾經來我這裡消過費的客人 都知道我的做法 我的做人






哦?不就是雙方契約沒有成立就私自動工嗎?朝這方面走阿...
這個案例是指背信吧????
跟告錯法條有甚麼關係?

告訴人自己同意將證件交給被告人處理車子"過戶"

不就是自己挖洞給自己跳!
一開始車子被拆得亂七八糟時就該做停損點了!

這之後要怎要告對方???
全部都被認為是自己同意下進行的動作!
網路凡走過必留痕跡!

愛在曖昧不明時最美 wrote:
如果原告有請律師,可以直接到法院按鈴申告(自訴),不需要透過檢察官、不會被大事化小


檢察官也是一堆恐龍,大事都不處理了,哪會理你這種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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