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dress72 wrote:
看時間...他手上已...(恕刪)
也有這種的...
一、有關您檢附檔案檢舉5E-7601號車於100年12月10日22時46分,行駛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3段、復興南路1段路口之交通違規1案,經查該車係本分局警用偵防車輛,違規當時正趕赴民眾檢舉忠孝東路3段267號現場,處理疑似爆裂物案件,本案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規定,不予舉發。另本分局將加強宣導員警駕車安全及遵守交通規則,以維交通安全順暢。
二、感謝您關心本轄交通問題,若您對以上答復內容尚有疑義,歡迎來電洽查承辦人:交通組組員薛先得聯絡(電話:23258475,08:30-17:30),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分局長 張傳忠 敬啟
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 -- 當時並沒有!
還有很多警用停車位都是停這一類的車(普通家用), 上面擺個牌子就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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