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鴿先生真是太不小心了....

等紅燈時低頭看手機,我想鴿先生們不會那麼機車,連他們自己都常會如此做。

真正要被開單的應該是駕駛在行駛中還低頭看手機、看書、吃便當之類的;當然取締這種不容易,最好有攝影機輔助,讓違規者無法狡辯
車輛停止使用手持式電子產品,並不會造成危險
francin wrote:
停止間沒關係吧...我也會利用停止時看簡訊阿
起步時收起來就好了


JamesWK wrote:
車輛停止使用手持式電子產品,並不會造成危險


不過現在好像要修法改成等紅燈時也不能使用欸!

上次我遇過在橋上的機車道,已經很窄了,還有人邊騎車邊輸簡訊!真的很誇張!要超車又怕他撇過來.....想死自己去找寬一點的地方,別拖人下水....
記得規定是說 就算紅燈時使用手機也是不行的

要停在路邊才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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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他腳 wrote:
記得規定是說 就算紅...(恕刪)



我看兩個人都罰好了,拍照的人跟鴿子都罰 哈哈


這讓我想起之前一個新聞

就是一位騎士跟著一個騎機車的短裙辣妹

影片中說那位騎士很變態的跟著辣妹~~~意圖不軌

那我很想問那個攝影的人,你幹嗎跟著那位騎士? 你對那位騎士有何企圖?
ai3hwa wrote:
我看兩個人都罰好了,...(恕刪)


難道拍攝的人就不能坐在後座??
誰說拍攝者一定就是騎車的
坐後座手伸去前面拍也是有可能

再說頭戴式行車紀錄器也是另外一種可能

address72 wrote:
看時間...他手上已...(恕刪)


也有這種的...

一、有關您檢附檔案檢舉5E-7601號車於100年12月10日22時46分,行駛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3段、復興南路1段路口之交通違規1案,經查該車係本分局警用偵防車輛,違規當時正趕赴民眾檢舉忠孝東路3段267號現場,處理疑似爆裂物案件,本案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規定,不予舉發。另本分局將加強宣導員警駕車安全及遵守交通規則,以維交通安全順暢。

二、感謝您關心本轄交通問題,若您對以上答復內容尚有疑義,歡迎來電洽查承辦人:交通組組員薛先得聯絡(電話:23258475,08:30-17:30),謝謝您的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健康愉快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分局長 張傳忠 敬啟

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 -- 當時並沒有!

還有很多警用停車位都是停這一類的車(普通家用), 上面擺個牌子就了事.

我覺得問題的癥結點是:

他是警察且上班時間還穿著制服,應該要有一定的紀律,我相信我們繳的稅金,還有他的薪水是不會打折的。
所以上班要有上班的樣子,下班後她去飆車,是他家的事情,但是上班他是警察。
不求有多好的表現,但至少別當心水小偷。

+1
無聊透頂
flybo wrote:
我想拍攝者也是用手機...(恕刪)
你去檢舉應該會回覆執行勤務中,用手機只是為了與勤務中心傳遞資料用

其實那個是查贓車用的手機啦!他是在執行勤務!

鴿子先生都很nice的,這中間一定有什麼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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