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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被撞><"肇事者直接跑掉(有圖)放網公布惡劣駕駛!!!!!!!!


gv9403 wrote:
至於後續的和解...................答案是......................

我~~~~~~~~~~~~~~~~~~不和解~~~~~~~~~~~~~~~~~~~~~~~~~

就讓警方移送吧~~~

就想有人說只是排氣管而已,我也不痛不癢!!!但我就是不原諒這種人!!!!!!!!!
.(恕刪)


就是要這樣.要不然對方以後應該還是一樣.

suhsien wrote:
肇事逃逸必須要有人受...(恕刪)


你想太多~不要誤導人好嗎?

肇事逃逸<--上面四個字有哪個字說明"要受傷"?

報警對照車上擦痕

順便開他一張違規迴轉+跨越雙黃線

雷小炫 wrote:
你想太多~不要誤導人...(恕刪)


參考條文
刑法 185-4肇事逃逸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認定
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為「致人死傷而逃逸」,因此若無人受傷或死亡,是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的,但仍有一般車禍之民事賠償責任。
若不幸遇到肇事逃逸之情形,請務必記下對方車號,但通常由於事出突然,或陷於恐慌受驚乃至於受傷之狀態,無法記下車號時,則須盡速於現場尋求目擊證人(例如商家)或事後調閱附近之監視器,以利找出肇事者。

給你長個知識一下


yacayaca wrote:
參考條文刑法 185...(恕刪)


不好意思喔

上次新聞就有播~警察親自說的

沒有受傷也構成肇事逃逸

而且...當下妳怎知有沒有受傷?

很多人被撞當下意識清楚~過幾小時因內出血死掉妳不知道嗎?



妳是福特車主吧?
雷小炫 wrote:
不好意思喔上次新聞就...(恕刪)

看清楚什麼叫肇事逃逸
根本不成立的東西根本是告不成
就算告了也是等著被對方告誣告
哪那麼容易告阿
實務上就有A2交通事故
經法院判定交通事故並非是死亡的直接主因
而是本身有心臟病
過度驚嚇死亡的案例
單純車損頂多是開開"肇事未致人傷亡未依規定處置"而已
罰1000-3000
什麼叫"未依規定處置"
就是發生交通事故後不論肇事責任為何
都要留在現場定位後將車輛移置路邊報警等警方來處理
而不是跑掉
以上是單純財損的部分
如有人死傷而逃逸
就構成刑法185-4

何謂「肇事逃逸」?若自認非肇事者而逕離開現場是否會誤犯法規?
(一)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肇事逃逸」之認定,是否與「肇事責任」有關?
1、依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參考司法實務判決載述「『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意旨,在於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俾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因此該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即可,至於行為人對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去之原因為何,則非所問」,換言之,只要發生車禍,不論自己有沒有肇事責任,都要留在現場,將傷者送醫,否則即可能構成犯罪。
2、單純交通工具受損之交通事故案件,雖然未符合觸犯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其中亦無陳述與肇事責任之關聯,爰仍有可能因違反規定而遭掣單處罰。
(三)近來在實務上常見有些交通事故當事人,雖然未有受傷或在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傷勢,而利用前述「肇事逃逸」的相關處罰規定迫使事故對造出面協調賠償事宜等情,造成雙方各執一詞或百口莫辯的狀況。因此,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置,並立即報警及協助傷者就醫,讓警察詳載雙方之證詞、現場狀況及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都有保障。

祝大家年年都有頭香可以插!

愛車被撞真的會很不高興!!!

不過當下的現場 已經都移動了 我想最後可能和解成分居多..

甚至可能 不了了之...

假設要換排氣管 價格不便宜...

如果是防燙蓋 有位移也不建議只換防燙蓋...

有需要的話 pm給我 幫你叫貨...

【誠信】做生意的初衷https://www.facebook.com/sungmei.tw

v16655 wrote:
你可以報警說他肇事逃...(恕刪)


+1
出來混的總是要還的

yacayaca wrote:
參考條文刑法 185...(恕刪)


心理受傷不知可不可以~
隨便找家小醫院,説你哪裡痛,開張診斷證明。

必竟有擦撞到,可能多少有點受傷吧

這樣懂嗎???你可能有內傷,或是扭傷。
唉 對啦 電視講的都對了...
我車被人撞 跑掉 修了1x萬

猜猜他被判刑多久 ? 猜猜他被加罰多少 ?

600 ...!! 一張事故未處置....

樓主說啥不和解....?! 一點用處都沒有 這是民事
管你和不和解 就只有多一張罰單 對他有差嗎? 600 ...?
樓上說啥肇逃?ok阿 樓主有當場驗傷嗎?警察筆錄有勾有受傷嗎?
沒有? 那還是600

不要再拔獅子的鬃毛了...
台灣的法律太輕了 這種逃逸的 基本上加重其刑2倍以上才有意義
但現在 ? 早點睡吧

這有分兩種

無傷 ->未依規定處置 罰款 罰連王品都吃不起的小錢...
成傷 ->刑法第185-4條 -> 上法院哭爹哭娘裝窮脫產 ->緩刑or易科罰金


welcome to Taiw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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