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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正義~就可以罔顧非相關人員的權利?(慎重與BenSheets致歉~並以移除相關照片~想看照片的請善用連結)


se-rr wrote:
http://www...(恕刪)


唉!~樓主挺在乎自己的資料被人家轉載公開
但是處理別人的隱私問題~就好像.....................

相片移除了!
想去道歉居然不能回覆

wells130974 wrote:
不希望車牌被貼出來的...(恕刪)



歹徒要跟你同車型同車色太容易了,你的車子都別在路上跑才不會有這種情況發生。

你去台北市的便利商店買瓶飲料坐在門口喝,你飲料還沒喝完搞不好就已經可以抄到十張大牌是符合你的同車型同顏色了。

劉大尾 wrote:
看來樓主有研究 那我...(恕刪)


我覺得有喔

不然google maps街景圖,應該不用刻意把拍到的人臉跟車牌馬賽克.
這邊是01稽查兼公審大隊
一堆衛道人士在這邊
請小心!!

如果車是自己的不遮就算了
如果不是,你有什麼權利在公開場合公開甚至舉發?
甚至要接受...公審??

這麼有心我覺得去監視公家單位好了
我可能會覺得台灣有你真好


劉大尾 wrote:
看來樓主有研究 那我...(恕刪)


.............

之前有人拍男女雙載....
女生露大股溝~~ 也是在公開場合馬路上 好像也被告耶~~

只看到背後也沒看到臉
cheng514 wrote:
歹徒要跟你同車型同車色太容易了,你的車子都別在路上跑才不會有這種情況發生。

你去台北市的便利商店買瓶飲料坐在門口喝,你飲料還沒喝完搞不好就已經可以抄到十張大牌是符合你的同車型同顏色了。


請問那比較稀有的車型呢?
在網路被公開被抄牌算自己可憐?

不要說沒有,紅牌重機就有發生過
明明不是自己的車卻同車同色同牌然後被開超速

我違規,他罰款!

不遮他人車牌又公開檢舉違規要網友審視
即使正義感十足
我只會覺得他道德感何在?
只是無聊的衛道人士罷了
劉大尾 wrote:
我個人是認為 既然是公共場所 沒有什麼隱私權問題耶
(例如:道路.政府機關.車站.公園.醫院出入口.學校出入口...也很多攝影機...)
隱私應該是私領域 例如:自宅 私人房間 更衣室 廁所...
先定義拍攝地點是否為公有領域
有錯還請指正...


對於隱私權的部分,我與劉大尾兄有相同的認知,
(我高中學長有個劉大偉,現在是檢察官的樣子)
但是,看樓主想表達的,應該是有關肖像權部分,
以下摘錄章忠信於網路的文章: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act=read&id=834

我國關於肖像權之保護,主要依民法之人格權為之,不在著作權法中。
尤其本案他對於他自己所拍攝的照片享有著作權,並無法以著作權主張之。

肖像權是屬於民法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的人格權,該項規定: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所以,有網友被告,應該是侵犯他人肖像權問題,
這個部分,屬民法領域,是告訴乃論...
我認為這部分並非可以隨便主張,主要還是在於"侵害"二字,且要根據案例判斷!!
為免訟累,打個馬賽克是個不錯的方式~~

總之,隱私權和肖像權的保護不太一樣,
這類的狀況,不能主張侵犯隱私權...
而肖像權的主張應需要能夠清晰分辨臉孔,
公開場所拍攝到的賭神的背影,周遭不相干的車牌...等,
就算到處散播,亦無侵犯肖像權或隱私權之虞!

另外,提告是人民的基本權利...
至於判決...就不一定了!!

以上,小小討論...

cavalier1636 wrote:
你問我這問題~我不是...(恕刪)


台灣人什麼都可告
這是法律公民杈
實務上沒商業用途,公開場合而不違反善良風俗的照片、影片跟本告不成好嗎?


可以告、但告不成

去找找判例吧
別被唬好玩
zxcv1210 wrote:
沒商業用途,公開場合而不違反善良風俗的照片、影片跟本告不成好嗎


這才是正解,甚至亂告被提誣告大有人在

要惡意靠告人取財也得具備法律常識啊
^ ^
cavalier1636 wrote:
關於同學你的排氣管可...(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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