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319192 wrote:沒辦法先移動車輛了 根據個人某次的經驗,警察跟我說只要雙方和解就不開紅單結果確實沒開其他幾次也沒遇到警察主動說要開紅單的都是雙方和解完就沒事了我的同事遇到的事故也沒聽他們說警察要開紅單耶那是要說警察偷懶還是我們賺到啊?
danelongg wrote:你說的是"親戚的小孩?"聽說的麼?事實真相是什麼?你要表達什麼? 不是很清楚 聽說的麼?事實真相是什麼?千真萬確的事啊~你要表達什麼? => 提醒網友們別犯同樣錯誤,免得被開罰單啊~剛看了機車考照指南,最後面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原來車禍分二種,第一種是輕微車禍,就是車輛毀損輕微而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必須自行標繪定位後,迅速將車輛移置路旁不妨礙交通,再報警。第二種是一般交通事故(不含輕微車禍),應暫時保留現場,立即報警處理,但必需在車輛前放置警告標識。這件事故是,我親戚的小孩要右轉(在轉前7,8公尺有打方向燈),然後後面一台機車擦撞到他機車的排煙管摔倒. 後面機車騎士有受點輕傷. ~~~~~另外來處理的警察說轉彎車,必須要在轉彎前60公尺就要打方向燈~~~呵呵~這條規定大家知道嗎?
boodikuo wrote:另外來處理的警察說轉彎車,必須要在轉彎前60公尺就要打方向燈~~~呵呵~這條規定大家知道嗎?(恕刪) 不是樓主聽錯就是警察說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第四款及第五款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空格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空格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空格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空格轉。規定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依你所述似乎沒有致人死傷,應該是「必需」把車輛位置標記然後移至路邊而且就算有人死傷,在雙方同意的錢提下移動車輛,警察也不能開罰的你被開這3000,警察顯無理由,去申訴吧<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