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氣奶油 wrote:自從行車紀錄器往後照...(恕刪) 拍攝者(甲)擁有影片之著作權。被拍著(乙)擁有影片之肖像權。擁有其著作權者,可於公開之場合或網路平臺公開展示個人著作,惟著作權人未經肖像權人同意用做商業或營利之用途才衍生肖像權侵權之法益。白話一點就是說:今天我拍的影片,只要非營利用途或商業行為,都可以自由展示作品(相片或影片)。除非我拿去印成傳單等等的營利商業行為,又或者有其影片或照片有損害乙的人格價值,否則在民法上並沒有侵害乙的肖像權。再者今天影片若有足以貶低他人人格之意,或有違善良風俗之風氣,才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或防礙風化罪之罪責之可能。舉例來說,很多攝影愛好著常會到展場拍模特兒的照片,也會放到部落格或網路平臺供他人觀賞!只要攝影者沒有拿去做商業用途(拿去打廣告之類的)或是有加料(亂畫或加字)在刑、民法上都不構成法益侵害。況且刑法無就特定行為設規範。就肖像權而言是無法可管,除非照片與影片有足以貶低肖像權主體人格又放在公開場所或網路平臺供第三人以上觀看才構成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而在照片與影片上加料寫上不實情事有足以毀壞個人名譽者則構成刑法310條誹謗罪。還有一種情形:拍攝他人裸照供第三人者觀看,此種情形則可能涉及隱私權與公然侮辱、誹謗罪、妨礙風化罪相互競合。故上述,只要非特別加料或是照片與影片具貶低他人人格之意,又或者公開他人裸照供其觀賞才有刑、民法罪責之該當性。總結:可以提告!但依樓主PO的案例,依常理與法理來說,提告者會敗訴。
所以 , 如果有人拿著大炮(長鏡頭) 在戶外看到漂亮的 M 就給她拍下來 (不是往房子內拍 , 也沒拍裙底風光或其他特殊角度)這樣也可以拿到網路上來 PO 了嗎 ?我覺得這樣未經他人同意就拍照,還拿到網路上來(雖然沒附加不雅文字等等) , 但是這樣作很沒道德 ,可能以法論法是沒有錯 , 但是缺少了道德跟尊重 ,這樣不大好吧 ????(至於 Showgirl 的部份 , 只要沒商業用途 , 應該是 ok 的 ,因為 showgiel 上台就是要給人看,給人拍的 , 不是嗎 ? )
這種肖像影像&影片的議題常常一直出現可是大多數的人都還是搞不清楚事實.......事實就是只要他是在公共場合拍攝非身體秘密部位無損害你的人格或作為商業行為,就都是合法的符合上述前提之下拍攝的影片的擁有及著作權都是拍攝者所有除非他PO上網之後有侮辱等損害人格的行為才算是違法依照樓主的連結來看...不違法只是真的是太無聊...........
是我的話.依照原PO文的狀況 我會告 .....當然告的成告不成是法官會處理 但是沒事把我的畫面放到網路上造成一堆回文導致我的困擾 當然要告我會回戶籍地鄉下的法院告 寫張訴狀花不了多少錢的好玩嗎? 你可以放 我可以告 不是嗎?????
pt0857 wrote:是我的話.依照原PO文的狀況 我會告 .....當然告的成告不成是法官會處理 但是沒事把我的畫面放到網路上造成一堆回文導致我的困擾 當然要告) 法官會要P網者上個馬賽克,就..退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