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氣 人沒事就好囉這個路口是橋下迴轉用道路沒紅綠燈也沒機車待轉的疑慮依照對方的剎車痕跡 約有7-8米左右加上撞擊力道 應該已經超速(一台25人小巴長度約7-8米 旁邊小馬幫你作證了)(如何換算成速度 哈~我小時候不讀書 不會算)若依照正常速限40左右行駛7-8米已足夠反映並煞停 避開事故交警有沒有測量剎車痕的長度並登錄??若有加上是由後追撞 那肇責幾乎都屬於對方年關將屆 凡事都要小心
元氣奶油 wrote:下午回家的時候,一個拐彎往後照鏡一看(有方向燈,約25KM/H),補充:(同車道,我前車左轉,從後被追撞)一台黑色車高速接近(估計時速60KM/H以上),...(恕刪) 此案如果照版大畫的圖來看是轉彎車錯很多(有打方向燈不代表後方就要讓)轉彎車要讓直行車轉彎車未注意後方來車雖然有看後照鏡但還是不夠注意對方的話只能抓對方有沒有超速有煞車痕跡就好辦了,可以算出對方的車速結論:轉彎車是肇事主因對方直行車如果有超速,直行車只會是肇事次因結案
06160616 wrote:此案如果照版大畫的圖...(恕刪) 看照片是同一車道法規就是這樣~同車道超車是有規定的第一百零一條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sabarose wrote: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恕刪) 1.請問,此案,後車有要超車嗎??2.還是,前車要轉彎,前車擋在後車前面,導致後車撞上呢??3.請問,假如犯了上面的第三點條例,會被抓去關嗎??
我咧..那我不就衰了上次也遇到大致和樓主一樣的情形而且那路口還有"二段式轉彎待轉區"但因我全副武裝..而對方右手骨折對方是未依二段式轉彎行駛到最後...竟然是判我"應注意而未注意"賠給對方二萬只因為我沒重大傷殘...靠~~~這種車禍都是羅生門
元氣奶油 wrote:沒想到千萬的注意還是...(恕刪) 如果你在最右側,要殺到左邊去,然後說你是對的,那不就當大家是棒槌?這次你在路中間說要左轉,你比一個阿婆還不如,完全沒有交通常識可言!要左轉如果沒有兩段式好歹也要邊靠邊再轉,你這種從中線切過去的,只能說如果後面是大貨車的話,你七天後再來Po文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