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空為翼 wrote:
民法還有規定
好像是五年到~年的追溯期(恕刪)
若為車禍引起的民事部份,損害賠償請求權則為兩年。
(建議可參考民法第197條/刑事部份則為半年)
天空為翼 wrote:
牽涉到個人財產的部分(關鍵字:汽車車禍未和解,多年後被告肇事逃逸)
防人之心不可無(恕刪)
關於個人財產損害賠償的部分,建議可參考民法第196條,損害賠償請求權則為同上。
(若為健康或名譽等非財產損害賠償的部份,可參考民法第195條,俗稱精神賠償)
參考條文:
民法第197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
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民法第196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參考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雖然最後可能為了幾千塊跑法院划不來.
不過不備案有可能被對方反咬1口更會坐立難安..
倒不如一開始就報警....
不過有的警察很機車..如果你們車都沒移動的話.一來先開雙方各1張防礙交通...
如果有人受傷那就另外講了...所以要看警察的心情來辦了...
最好的處理方式還是報警.然後當場寫和解書....
後續如果有問題也比較好處理...
依你目前所說可能發生的問題就是他因為修太貴去報警反咬你一口...
而又因為你不服所以沒辦法和解就大家跑法院...
最後就是你跟他的車錢總合如果1萬來說...
你錯3分他錯7分就是你付3千它付7千完事...
不過過程中跑法院所損失的時間實在划不來...
還不如熄事嚀人.....
反正最好別出車禍.不然後續問題有你搞的...
能和解就和解..不能和解就是把你的損失金額拼命加高跟他拼吧...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