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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這樣是誰對誰錯???? (以了解)

看公車上的行車紀錄器有沒有拍到。
天空為翼 wrote:

民法還有規定

好像是五年到~年的追溯期(恕刪)


若為車禍引起的民事部份,損害賠償請求權則為兩年。
(建議可參考民法第197條/刑事部份則為半年)

天空為翼 wrote:

牽涉到個人財產的部分(關鍵字:汽車車禍未和解,多年後被告肇事逃逸)

防人之心不可無(恕刪)


關於個人財產損害賠償的部分,建議可參考民法第196條,損害賠償請求權則為同上。
(若為健康或名譽等非財產損害賠償的部份,可參考民法第195條,俗稱精神賠償)


參考條文:

民法第197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
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民法第196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參考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沒叫警察,幾乎不用說了

還有01友有說看公車行車紀錄器有沒有拍到才是重點
沒叫警察的情況下這樣他告你肇事逃逸都有可能發生
根本一開始就必須叫警察先備案才對...

雖然最後可能為了幾千塊跑法院划不來.

不過不備案有可能被對方反咬1口更會坐立難安..

倒不如一開始就報警....

不過有的警察很機車..如果你們車都沒移動的話.一來先開雙方各1張防礙交通...

如果有人受傷那就另外講了...所以要看警察的心情來辦了...


最好的處理方式還是報警.然後當場寫和解書....

後續如果有問題也比較好處理...

依你目前所說可能發生的問題就是他因為修太貴去報警反咬你一口...

而又因為你不服所以沒辦法和解就大家跑法院...

最後就是你跟他的車錢總合如果1萬來說...

你錯3分他錯7分就是你付3千它付7千完事...

不過過程中跑法院所損失的時間實在划不來...

還不如熄事嚀人.....

反正最好別出車禍.不然後續問題有你搞的...

能和解就和解..不能和解就是把你的損失金額拼命加高跟他拼吧...
叫警察又不用錢....
只是麻煩= =
因為還要去做筆錄~如果要合解也要簽一些文件

說真的我不懂為什麼有人那麼愛"留電話"
然後事後在去橋

不過光是樓主的圖面
我想還不足夠證明你是"受害者"吧
再怎麼說那台新競戰也是直行車輛
而樓主你是變換車道

以你的承訴 你速度很慢但對方卻有70-80
如果對方說 他的速度很慢~但你的速度是70-80
請問你該怎樣解釋?! 你能跟誰解釋...

基本上現在交通法歸是跟10年前不一樣
什麼大車小車.誰撞誰做論定
現在警察看的是路權~直行車輛肯定比較沒事
變換車道的人問題就比較大.....
因為變換車道是要先禮讓直行車

下次....(希望沒下次)
車禍請叫警察
不要再留電話了= =

Max Cheng wrote:
小弟一直在這裡潛水 ...(恕刪)


從後面上你還噴很遠喔?


看起來他知道理虧,各付各的吧?
我用600D寫日記
趕快是備案吧
說不定人家早備好等著你
不要過陣子收到傳票就好玩了
對方我猜可能70~80以上??????????????????

>>> 這是你猜的,別人不一定會認,,
>>> 你的錯60%,,
>>> 公車應該有行車紀錄,先去取得,留著,,
>>> 双方自己解決最好啦,,
你說你一直在這潛水

每次車禍文出現

大家都說不管怎樣先報警,不然以後要賠償什麼的都不用講

表示你都沒看進去

現在來問事後處理,不覺得很無言嗎

花錢學教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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