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條 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吊扣其牌照。依據交通到路處罰條例並沒有可以叫機車去臨時驗車的這條是汽車超過5年每壹年要驗一次車的建議你勇敢的去監理站拍桌問他憑什麼要你去驗車必要的話去交通法庭申訴保證你贏的.這是人權17條理的法規有規定項目的.步是他說驗就要去驗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連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一章第三條第八款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跟政府單位玩耍嘴皮的遊戲之前最好把法規查清楚別再誤導了...還拍桌呢aaa111995 wrote:17 條 汽車...(恕刪)
就已經說明是臨時檢驗了~拍桌子還是要驗吧~現在已經有人用行車紀錄器檢舉違法改裝的車輛影片屬實就會被開立臨時檢驗單所以有改車的在路上還是低調一點......我們台中還是有很多小屁孩改很大又飆很大所以我覺得這樣很讚!多一點檢驗單~至少路上危害別人的孩子會少一點這些孩子也安全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