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說沒人受傷就不能報肇逃的,別亂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只是賠償方面算是民事的毀損。對了,如果對方不是故意而是不小心的話在民事上就不可以用毀損而是用侵權損害賠償
羅小蟲 wrote:我記得肇事逃逸不是有修改過了嗎@口@??好像不一定要有人傷亡才構成肇事逃逸!?所以到底是?? 抱歉,沒有注意到已經修改了感謝您的指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1.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wells130974 wrote:誰說沒人受傷就不能報肇逃的,別亂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只是賠償方面算是民事的毀損。 造成誤導非常抱歉,已經改正
跟原PO經驗很類似啊我是要去牽車時眼睜睜看到機車被技術差的傢伙開車掃過,機車後半部再起不能。車主還以敢時間為由直接離去當下是直接去警局報案,警察馬上通知車主來之後和解修車結論:通常這種事情發生,跑趟警局還是很重要的
1.構成毀損罪應不會成立,因為毀損罪不處罰過失犯2.道路交通管理處罪條例是屬行政罰3.發文之大大應先行報警處理,警方會通知車主說明,若車主拒不出面則再考慮以民事求償之方式求償,但記得要先行估價.以上提供參考
其實我也很想知道什麼叫做"非故意"總不能一句我沒看到,所以也不是故意去撞的就解釋了吧??我覺得要開車的人不管車子有沒有倒車雷達一類的東西,都要很注意後方不然這種人上路我真的覺得隨時都有人可能死在他的手下....
Peter wrote:非故意的就不能告毀損,小心反被告誣告... 因屬應注意而未注意,故不能以非故意判之類似日前小男孩被休旅車撞倒後輾過輕傷,注意四周屬於義務,只是這裡是機車被撞倒但是實際還是要看法官看法,至於誣告麻~撞倒車是事實,要證明自己是非故意很難,所以~誣告不容易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