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Dai wrote:
你跟她很好嗎?這種態...(恕刪)
1.對方無故意
2.毀損之物並無失效
一堆人都以為可以輕易陷人於罪啊,你真的要依刑法自行提出告訴,小心自己吃上誣告官司
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其客觀上必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倘其效用尚無全部或一部喪失情事,而本條之罪,又無處罰未遂之規定,自應為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34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其主觀上須以故意為其要件,申言之,倘行為人為過失毀損他人之物者,由於毀損罪未設有處罰過失之規定,依刑法第12條第二項之規定,故其行為不罰.又,毀損罪乃告訴乃論之罪,必具有告訴權人於法定6個月期間內,向偵檢機關提出告訴,始為適法,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