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月喵 wrote:
這時我們的立委助理又說話了:當事人不是行人阿!他有拉手推車而且在工作中,我們離斑馬線85公尺哪個白痴會拉著150公斤重的報紙走到斑馬線在走回報社的?當然是直接走過去阿!立委助理認為拉著手推車就不算是行人
真的是白癡的立委助理 ... 法律常識真的很差 !

根據 「行人安全守則」 及 相關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行人穿越道路之遵守事項
1.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 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2.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分隔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任意穿越道路。
3.行人穿越道有警察指揮或有燈光號誌者,應依警察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警察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4.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 在未設有行人穿越道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第 2 條所指 劃有分向限制線 就是 雙黃線
你當時行經路段 正是 雙黃線 , 而且 行人穿越道離你事故現場 約 85 公尺 (你說的...)
所以 ... 行人未尊重路權 , 所負責任 會比較大
但 ~ 這不是 指 版大 沒有責任 ! (要是我 雖然也覺得很 X ! )
因為 ... 照理來說 , 你應該看得見前面路況 (有人提推車過馬路 ..) , 所以應該 要有閃避動作 !
所以 ~ 你得舉證 有做了 "閃避動作" ~~
但.. 卻是因為 對方及對方所提的推車長度 , 超過 你本人所做閃避動作 所能反應範圍 ~
這樣 ~ 對方要負 百分之百 的責任 , 不是沒有機會 ~~~
建議你參考一些網路民事求償的存證信函 寫法, 寄出存證信函 向對方求償, 而且 依照我註明的條例
將之 依法規條例 寫在存證信函上, 並向法院提出告訴
你不一定會全贏 , 但對方一定是輸的機率比較大 , 只不過判賠比例的大小不同而已 ~
以上 !
每一個字 10 元 ~~~ 
如果,對個人權益與義務不懂的人,最好閉嘴想清楚 !
不然,法院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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