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有騎機車的話,這種感覺就好像你晚上在沒有什麼路燈的狀況下騎機車,突然前面出現一台什麼燈號都沒有的腳踏車,你來不及反應撞到他,然後他只有腳受傷,卻一付打算將不曉得什麼時候受的傷都賴給你,要你賠償的感覺
雖然未必是事實(也許對方後來驗傷真驗出一些比較重的傷...我剛去事故現場時,看那老婆婆還精神很好的吼我爸、罵我媽,還能撿東西,初看好像是沒什麼事)這就是我現在的感覺
不過我也說了,實際上的狀況都是我父母告訴我的,所以事故的責任,我也不是很確定。但我初聽到這件事,覺得對方的三輪車沒有任何反光標誌或燈號的話,對方也要負責任
而且事故發生的路段,也沒什麼路燈,雖然我不曉得我媽那時的時速,不過如果時速快一點,是有可能無法反應,我自己晚上騎車,遇到那種穿著黑衣黑褲騎著腳踏車,還逆向的(不騙你,真的遇到),也差點出事,不過還好剛好是剛出彎道,速度沒有很快,還能及時煞住,所以大概能體會這種感覺
總之就是想請教,如果這種狀況我們決定打官司的話,有沒有勝率呢?我們的點在於對方的車子沒有掛任何反光標誌或燈號,所以我媽不慎撞到對方導致手骨折,想打官司的問題不是說怪對方或真心要求賠償,而是對對方的態度感到不滿,所以就算打到最後是兩邊都不用賠也無所謂,只要贏或和局都可以。所以想請教是否板上有類似經驗的網兄,能否提供意見?
既然已經發生了,能做的就是好好處理後續問題,通常發生車禍的當下就要報警釐清責任歸屬,該和解該告的就應該當下處理,拖了這麼久各說各話,只會越扯越不清楚
在種事該去請教法律相關人員,而不是在這邊答問,獲取大部分錯誤的訊息啊
tp6ck6u4 wrote:
首先 撞人難道還是對...(恕刪)
撞人當然不對,不過如果晚上有人穿著黑衣黑褲在昏暗的馬路上走,被撞到的責任就比較難說
畢竟他人不是走在人行道上的
我那時沒有很注意看,因為還要趕到醫院,所以沒太注意是三輪車或手推車,所以那就假設是手推車好了
先不說對方推著手推車走在馬路上的問題。假設是手推車好了,那其實旁邊是人行道。相關法規我還沒研究,所以當作對方如果是推著手推車,是可以走在馬路上的好了。那這個推著手推車走在馬路上的人如果沒有穿戴反光裝置,所以我媽才因此撞到對方,那我們需要完全賠償對方嗎?包含各種可能的醫藥費,或相關不能工作的損失等等
不過還是要說..."在昏暗的情況下,沒有在身上裝著燈就不能在路邊慢慢走就對了"當然不是,這有點放大錯誤的樣子。如果是走在人行道上,還被車撞,那就不用說了,任何時候應該都是那輛車的問題。旁邊有人行道,卻在晚上走在沒什麼路燈的路段,還走在馬路上,那就難說。不過我確定對方的車當時是停在馬路上。而且印象中沒看到什麼反光裝置,對方也沒穿反光背心。事故第一現場警察應該是有照相,所以如果對方的車上真有裝什麼燈號或反光標誌,那大概是賴不掉。
第 119 條 慢車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安全設備,應符合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
三輪以上慢車,其安全設備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項授權另定之管理辦法規定。
慢車擅自加裝補助引擎或馬達行駛者,依汽車之拼裝車輛處理。
第 128 條 慢車有燈光設備者,應保持良好與完整,在夜間行駛應開啟燈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
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最近的天色還不到六點
天色應該都算昏暗
不過如果是在五點時候天還沒亮吧
發生的地點路燈情況
還有有無超速、對方反光或燈光裝置等舉證
如果對方還獅子大開口的話
找個律師諮詢比較快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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