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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機車停紅綠燈ing時,被波麗士大人 一個個點出來受檢的執法性~?

臨檢
必須依據分局所排定的勤務表來執行(實際上還是派出所專人排)

有一定的時間和地點
當然這是公佈後解密的機密文件....
臨檢的當時就不是機密了

所以呢~若你懷疑警察沒有按照勤務表來執行臨檢
可以申訴的...

怎麼分辨呢??

兩人一組...路口或是路邊臨檢三十分鐘....
這是台北市這樣排的...
在兩小時巡邏勤務中,有三十分鐘路檢...
這會是兩人一組...

另外就是一組人馬的臨檢了
通常是酒駕臨檢勤務
多在夜間,會出車,出長槍等....

按照發文者的說法
若當時只有一名員警..........
那麼非常有可能是為了充業績
而不是排定的臨檢勤務....






gsrgo wrote:
我必須先澄清我不認為...(恕刪)


人都有分好人壞人

警察難道沒有分好警察跟壞警察嗎?

你敢保證你自己從來幹過壞事?

我朋友 跟我有一天 騎車去北海岸走走

不小心闖了紅燈 一下車 我非常配合警察

也一值道歉 反觀我朋友 一臉不爽之外還說 要開單就快 別跟我廢話一堆

警察只會欺負老百姓 看到槍擊要犯 就躲的遠遠

之後 就省略...之後 我沒被開單 相反 我朋友直接被抓去派出所去

越配合就越快走...越不配合 時間越多

臨檢也不錯 難道有天走在路上 騎車不怕被酒駕撞死

我不知道你跟警察有多大過節....但是先要懂尊重別人 別人才會尊重妳

適法性應該沒有問題
只要他是依據警察勤務條例及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的方式執行
不過警察是有牌流氓
你不配合他就拖你時間
所以還是配合一下
免得自找麻煩 +1 
雖然被挑到的人很幹

但是大家配合一下吧

這個警察算很勤勞了

至少不是摸魚

還要走進車陣中

那很危險的 

不小心就會被車撞的
就在 市民大道 跟 承德路交叉 京站 那個路口......

常常會有兩個警察 一個站前面 一個在後面看來看去的!!

那種感覺就好像是....妳們每個人都有嫌疑~

小弟是不認為 這樣執法有問題啦....但是警察的行為可以正常一點 會更好~
不要 滿嘴人情義理~做的都是傷天害理!! 做善事 是要照亮別人 不是造就自己!!
警察檢查行照、駕照、是不是失竊車輛,完全合法

但如果要求打該行李箱,除非他有法官開出來的搜索票,不然你是可以不用理他,也不用主動打開行李箱的(這是以前一位警察教的)
胡言亂語 僅供參考
釋字535

應該是不行的

有臨檢點的就要

我的車原車沒改

是我的話我會叫他來馬路上找我檢查

順帶叫他拿出警員證件給我看



我看那警察分明是想開單想瘋了

未帶行照駕照

一個紅綠燈

幾十台

1個鐘頭有幾個紅燈,不是賺翻了?!
其實原PO講的狀況不是臨檢阿…
釋字535號講的是警察勤務條例裡講的臨檢。一般的巡邏勤務攔車開單僅是查證身份而已,不是535號講的臨檢。另外警察權行使法裡的第六條第六款是符合釋字535號的臨檢。

警察職權行使法裡面才有一般攔車開單查證身份的規定:

----------------------------------------------------------------------------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 (居) 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 (居) 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
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
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
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
律師。

第 8 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
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



gsrgo wrote:
一分鐘親人可能不在了,每個人的一分鐘都是很寶貴的...(恕刪)

我想以上的情形你跟那位警察講
說不定他還會幫你警車開道
至少也會馬上放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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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rippa wrote:
其實原PO講的狀況不...(恕刪)


我前面說的就是警察職權行使法
的六條六款

機關主管長官指的是分局長...

所以勤務表要蓋分局長章....

反過來說~

如果不是排定的臨檢地點

你就可以反過來問警察

你是否有符合前五款情形.....

否則不能任意對你實施盤查臨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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