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機車比照一般50cc機車
須領綠牌 騎乘者須有輕型駕照
別被電視購物騙了
等被抓了才說不知道
補充內容如下 (來原為 http://motclaw.motc.gov.tw/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修正
截錄
第三條
汽車依其使用性質,分為下列各類:
六、機器腳踏車:
(一)重型機器腳踏車:
1.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省略)
2.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省略)
(二)輕型機器腳踏車:
1.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
(1)汽缸總排氣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輪機器
腳踏車。
(2)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
在五馬力(HP)以下、一.三四馬力(電動機
功率一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馬力小於一.三
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行
駛速率逾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之二輪機器腳踏車
。
2.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
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
一.三四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一千瓦),且最大
行駛速率在每小時四十五公里以下之二輪機器腳踏
車。
第三十九條之二
機器腳踏車申請牌照檢驗項目及標準如下:
(十項以上是吃油的 省略)
十、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車輛空重(含電池)應在七十
公斤以下。
十一、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之輪胎直徑應在三百公釐以
上,四百二十公釐以下,輪胎寬度應在七十五公
釐以上,一百公釐以下。
十二、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之超速斷電功能應合於車速
超過每小時四十五公里,電動機電源應能於三秒
內自動暫停供電之規定。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之
故障斷電功能應合於控制系統超速訊號輸入線短
路或斷路,三秒內電動機電源應能自動斷電之規
定。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
格,並粘貼審驗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很多廠家為了避開領牌程序 都將自行產品定意為電動自行車 而非電動機車
不過那個造型 怎麼看都不是自行車
要不要抓 就看條伯當天心情
如果真的被抓了 請別怨條伯 要怨場商走這個偏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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