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機車與自行車區分:
查以電能為動力(或輔助動力)之2輪車輛,依規格之不同分為慢車及機器腳踏車,其中屬慢車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無須請領牌照,但應經型式審驗合格始得行駛道路,其行駛路權依慢車之自行車行駛規定;屬機器腳踏車應依規定請領牌照及駕駛人應領有同等級駕照始得行駛道路,其路權即依機器腳踏車行駛規定,爰其分類及行駛均有明確規範:
(一)慢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規定慢車分為自行車及3輪以上慢車,
其中自行車又分為:
1、腳踏自行車。
2、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
車重在40公斤以下之2輪車輛。
3、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
在40公斤以下之2輪車輛。
(二)機器腳踏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規定機器腳踏車分為:
1、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40馬力(HP)之2輪機器腳踏車。
2、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逾5馬力且在40馬力(HP)以下
之2輪機器腳踏車。
3、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5馬力(HP)以下、1.34馬力
(電動機功率1千瓦)以上或最大輸出馬力小於1.34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1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
逾每小時45公里之2輪機器腳踏車。
4、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電動機器腳踏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小於1.34馬力(電動機功率小於
1千瓦),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45公里以下之2輪機器腳踏車。
http://www.thb.gov.tw/TM/Menus/Discussing/thbtaketnl/DiscussDetail.aspx?key=25487
這位外國朋友已經違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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