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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所謂的路權........(回覆在30樓 感謝)

台灣交通法規有條太上皇條款 >>應注意而未注意

這一條就可以讓一堆人可以隨意闖盪在大馬路上.路權?? NO....就算你是對的 也有 "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

法官最喜歡拿這條條文寫在結論裡了.兩邊都打50大板 結案

除非你闖平交道.對方高速公路逆向.... 等等 不然都跟太上皇條款有關聯

主要幹道直行車路權本來就大於巷弄.禮讓右側來車是在相同路權的道路.且無交通號誌的路口適用

假如有閃燈.就要看閃黃燈大於閃紅燈.

法規這麼寫.但是終究抵不過 應注意而未注意 到最後還是大的輸小的 小的輸老的 有錢的輸不怕死的

但是有一個例外情況,那就是 弄"比 巷"還寬時,(或 巷"比 路"寬)表面上比較寬的路權應該是大於窄的路,
但是如果剛好遇到道路拓寬或重劃時,遇到樓主的狀況心情會悶到爆!
pt0857 wrote:
台灣交通法規有條太上...(恕刪)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已經有明文規定到
在許多的狀況要注意來往的"行人或車輛,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應該所謂的天王條款"應注意而未注意"
在實務上最常出現就是在詢問時
很多車主都會說"我沒看到他,沒注意到標誌,或是沒有煞車"時
那就會被認定是未注意
既然未注意那就要負擔一部份的責任
所以囉~~
下次在做筆錄時說話是有技巧的
BB man wrote:
前兩天出了車禍人沒大...(恕刪)
哪個單位判的啊? 有點怪怪的。
權責比例真的是很................

就算你完全守法在路上行駛
今天有人酒駕撞到你,死了
你還要負某部份的責任

這不是很............的事嗎?
呵呵呵所以之前上保險學的時候
做出了一個結論不管騎車或開車
先看看左邊是為了以防自己受傷
再看看右邊是防止錢包受到傷害
接著確定後再安心的過馬路
oh~人平安就好

話說~我也是新車剛破千就為了閃老杯杯而雷殘

壞的是三角台+車手+卡鉗+車左側多處擦傷...

修了我三千六 到現在殼擦傷部分都還沒換新

不管誰路權大

騎車真的要眼觀四面耳聽八方

行經小巷子路口就盡量接近停止狀態觀察有無來車吧

不然受傷又了錢豈不是自找麻煩嗎
在非號誌化路口路權部分,設有「停」、「讓」標誌標線及「閃光紅燈」(除四向均閃光紅燈外)者,是屬於支線道車…所以路權上會比較吃虧一點…而非以道路名稱(路、巷、弄)或道路寬度來區分,因為很多地方因為道路拓寬的關係,巷未必比路小…

另外在碰撞位置部分,有些也不會以「被撞」或「撞人」來區分,反而認為「被撞」的人就是「自己跑去給人家撞」,所以是沒有禮讓…其實站在相對速度下,騎快一點撞及點就在後面,騎慢一點撞及點就在前面,那以後大家過路口加速就好了…

也許會覺得現場狀況,會跟一般的認知不同…但這就是法律與社會觀念的代溝…在小路那邊裝設一些標誌設施,就可以讓小路變成支線道,也許跟一般的認知比較相符;但畢竟交通事故發生,涉及雙方當事人的權益,所以要以當時現場的狀況為主,單純以道路寬度來區分,可能是比較沒辦法的哦@@>
BB man wrote:
前兩天出了車禍人沒大...(恕刪)


樓主說的不太對吧
沒有號誌的地方, 路權是先看路大小, 再看方向
所以, 大路的路權比較高
在等路權的地方才是看左右邊.

不過, 台灣的大人都是看車子大小來決定路權的
黃蓮莫亞 wrote:
您的車道有"讓"標示牌便要減速讓橫向車先行,
您的車道有"停"標示牌便要先停再開,
閃紅灯是先停再開,閃黃灯則是減速通過,
閃紅要讓閃黃先行,如果雙方同為支道或幹道,
或是無法分辦的幹支道才是以左方車讓右方先行。支...(恕刪)



但是阿,咱們國人很多人眼睛是有問題的。舉個例,水源快速道路尾要轉到建國北路那條,就是有中油的那裡,明明橋上路口有右轉專用綠燈,但偏偏一大堆的人綠燈就右轉,一個告示牌在那裡是放假的喔。橋下的車子往羅斯福路的車子都被這些不遵守交通規則的妨礙了。一些店裡不能攜帶寵物進店,還不是照樣帶進去。店外明明就有不准攜帶寵物入內的告示牌,我想這些人不是看不懂,只是是有暫時閱讀功能障礙,或是故意忽視障礙。妳說在路上的讓停標誌他們這種人會看嘛?到底問題是出在哪?老外可以,我們卻不行。what the hack is the probl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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