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條就可以讓一堆人可以隨意闖盪在大馬路上.路權?? NO....就算你是對的 也有 "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
法官最喜歡拿這條條文寫在結論裡了.兩邊都打50大板 結案
除非你闖平交道.對方高速公路逆向.... 等等 不然都跟太上皇條款有關聯
主要幹道直行車路權本來就大於巷弄.禮讓右側來車是在相同路權的道路.且無交通號誌的路口適用
假如有閃燈.就要看閃黃燈大於閃紅燈.
法規這麼寫.但是終究抵不過 應注意而未注意 到最後還是大的輸小的 小的輸老的 有錢的輸不怕死的

黃蓮莫亞 wrote:
您的車道有"讓"標示牌便要減速讓橫向車先行,
您的車道有"停"標示牌便要先停再開,
閃紅灯是先停再開,閃黃灯則是減速通過,
閃紅要讓閃黃先行,如果雙方同為支道或幹道,
或是無法分辦的幹支道才是以左方車讓右方先行。支...(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