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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上HID+魚眼 難道這樣還要被抓?

lin198536 wrote:
大大先不要生氣我本身...(恕刪)




您真內行~~~~~
linsanget wrote:
昨天騎經過一條路,對...(恕刪)


我遇到設計好一點的H4就差不多瞎了(高低差)

限在機車的新車就很不錯了(半瞎)

高低差基本上沒辦法,減速安全為上
老實說~我都覺得是藉口
騎車自己不小心就算是白天
還是一樣要去種田
像我騎勁戰換顆55/60的黃金燈泡
我就覺得很夠用了
別說裝魚眼有調角度就OK
我有時候在路上被4輪的原廠HID
照到眼睛都會痛
而且會有殘影
大概會有5~6秒眼前是一片黑
我只能說~你們看清楚了卻害到別人
每次看到這種人我都很想拿出車廂了綠雷射去照他
我了解作者的痛苦........我的機車是光陽的G4,用原廠的燈,騎山路and很暗的道路,只能說我只能靠路燈幫我免強照一下地面,如果沒有路燈,簡直是瞎子一樣......其他人都說甚麼原廠車燈夠了,但我希望這樣說的人如果你們有機會騎一下G4去山路走走,就能知道我在說甚麼了...........
我最後受不了也是去改魚眼+HID........加魚眼是不讓對向來車刺眼.....我也想要去檢驗.....但很抱歉的是,問了店家,沒有一間說可以檢驗的,原因就是,政府早已取消檢驗.....只有外國進口老車才有資格能檢驗,其餘免談.......所以我覺得政府需要考慮一下要不要改一下條文.....對大家都好.......
id714458 wrote:
老實說~我都覺得是藉...(恕刪)


+1

本人也覺得換"流明"高一點的普通燈泡就已經很夠用了

我的車騎10年了也都只用一般的燈泡也沒有說不夠亮而發生車禍

再說如果HID沒問世那路上不就一堆人都因照明不足而去撞車?

HID+魚眼,我相信這絕對是正確的改裝,不但可以提升照明還兼顧其他用路人的權益

但重點還是要按照規定去檢驗合格辦理變更這才算完整

很多人都以為換上魚眼不刺眼就不會被開單,但抱歉法令規定就是要求必須檢驗合格

沒辦法這就是規定,沒檢驗管你什麼眼都一律有被開單的可能
看樣子樓主可能對教通法規有點不太瞭解
在警察眼中只有改車 與沒改車
是不會去看你改啥可以 改啥不可以

擅自更改硬體設備原本就是要經過監理站驗車
沒去驗就是違法
這是不會管你是否有沒有上魚眼
只有分 有改/沒改
有改就要驗 有沒有過是另一回事
沒改就一定要吃罰單 並不是謠傳說可能會開單
所以嚕
別把違法的事講的跟合法一樣
要改就是要驗車
不然改了就一定會被開罰單

至於店家所說的驗車不會過
通常都是資料齊全度的問題
零件要有過認證 並且要有購買證明
施工單位也是要有提供證明

以現形的土炮式裝法 當然是不會過的
連零件有沒有合格都不知道了 怎麼可能會過
(合格問題 就是零件商是否有在台申請認證 並且通過合格實驗室測試通過 並且核發測試報告 這些太花錢 所以都不會去做)
帥氣低 wrote:
感覺很奇怪 先說 ...(恕刪)


沒法度條北北要是會為人民著想就不會開那麼單啦.平民百姓比不上那些政客遇到只能算自己雖
人是需要壓力才會成長...尤其是男人~~~
lin198536 wrote:
大大先不要生氣我本身...(恕刪)


處罰條例裡18條有寫到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關於這條,我有疑問~

這條條款~明明是規定"汽車",而非"機車"

機車相關改裝規定,不是還沒出來嗎??

目前有聽到的是排氣管出口高度限制以及防燙蓋設置以及排氣管怠速與高速分貝限制

並沒有明訂機車電系的相關明文規定阿??

還是我誤解錯了呢??
1
剛上了一下監理站 上有明文問答
這是屬於汽車 與機車 共通
車輛管理作業問答集(98.2.17修正)
請看較下方機車不得變更車身部分
還有最後一項(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簡單講 只要主管機關心情不好 就算螺絲都不讓你改 別再說沒有條文規定了 這一條就打死全部的東西了

如何辦理汽、機車設備、顏色、式樣、座位之變更?

答案:
(一)應備文件:
1.經檢驗合格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
2.行車執照。
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
4.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5.統一發票(車輛顏色變更者免)。


(二)辦理地點:
各公路監理機關車輛檢驗室繳納變更檢驗費,辦理車輛檢驗;經檢驗合格後再至異動窗口辦理。

(三)規費:
汽(拖)車行照費新台幣200元、機車行照費新台幣150元(機車行照到期者應同時繳納2年燃料費)。汽車檢驗費:小型車新台幣450元、大型車新台幣600元、機車檢驗費新台幣200元。

(四)注意事項:
1. 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2. 車輛自變更檢驗合格日起1個月內應辦妥變更登記,逾期應重檢。
3.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辦理變更登記。

(五)汽車設備變更規定
1、 汽車設備規格不可變更項目:
(1) 底盤設備:
A. 方向盤位置。
B. 傳動系統設備:指汽車之排檔型式、驅動方式、變速箱及齒輪箱。
C. 煞車作用設備:指煞車作用種類(總泵、分泵及油管)及防滑煞車系統。
D. 懸吊繫統:指支臂、三角架與連桿機構。
(2) 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3) 車身設備:
A. 車身外附加燈飾。
B. 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C.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2、 機器腳踏車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1) 引擎設備:指引擎之機械或渦輪增壓系統、氮氣導入裝置設備。
(2) 車身設備:車燈噴色或貼膠紙。
(3)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項目。

3、 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要件或檢驗標準: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規定。

原文位置
http://www.thb.gov.tw/main_04_06_02_body.htm#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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