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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改魚眼合法?6/19更新

選舉如果快到了找立委不知道有沒有效喔??

好像沒有立委是爭取機車族的權益出來競選的~~~

如果有的話小弟一定投他一票~~
這想法不錯耶
把這提議
跟立委講

讓他位民謀福利~~
要跟哪個立委說勒
有合法阿,只是在去年還前年吧我記得那時後法規還有點鬆

給店家調到規定的角度就驗的過,後來又修法規變的很難驗

好像還要出示你買魚眼的發票還有店家的證明還什麼的(忘了)

有分HID燈具跟HID光型

HID燈具驗過後就永久不用驗了

HID光型 記得是一年要回監理站驗一次

只要過了都會在行照上加註光型或燈具


這種要請幾位立委出來才有效

寄信去通常石沉大海

而且利益部分對國家負責那些部門的官員無利可圖 他們就不會想幹這種麻煩事
這是我的心聲~~
這是其他友版版有發言的

雖然我還沒去改魚眼+HID
但我也很贊成這個方式
真正改魚眼+HID的良心車主
每次遇到警察都會被找麻煩
反而是那種直上HID
遇到警察就馬上切換的車主都沒事
平常就開著HID光速砲到處射瞎一堆用路人
顏射管都能妥協解決
我希望HID+魚眼也能
不然裝魚眼的車主都是阿呆嗎?
為了別人好&自己好
卻要花大錢被警察開單
真的會悶到不行
你能想像那個直上HID通過臨檢站沒事
你裝魚眼卻被警察找麻煩
這根本不用提議... 早就已經有HID光型檢驗
SaintChris wrote:
HID又不是非要裝魚...(恕刪)


HID要不刺眼
就要搞定反射面
沒有反射面沒有魚眼
那燈有什麼用-0-!
沒有用的~我試過了~但只是我一個人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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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寄信去內政部~把問題交給交通部收工~意思是他們完全不想修法~也不想管!!

PS.我明明是反應裝HID要修法,他給我回排氣管...(無言)

『xxx您好:
您98年x月xx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邇來民眾迭有反映,國內機車族改裝成風,許多騎士為了追求拉風及速度感,將原廠排氣管改成上翹45度甚至70度,變成往後上方直衝,後方騎士太靠近或等紅燈時,常被廢氣噴得一肚子火,甚至影響行車安全。上述情形依個案具體違規事實認定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者,即可依規定舉發。
汽機車改裝、增減原有設備規格後,必須行駛在道路上,警方才會予以攔檢、稽查,若僅改裝設備當作展示或收藏之用,並無違反道路交通相關法令之處。汽機車改裝或變更相關設備,如要行駛於道路上,均須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汽車設備規格變更規定」,部分改裝項目甚至須依規定出具改裝證明並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否則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於監警聯合稽查時,將依法攔檢查察、舉發並責令其改正或檢驗。
有關零件製造、販賣、監理所不能認證燈光型問題,係屬交通部、經濟部權責,已另轉請兩部答復您。
謝謝您的來信,並敬祝平安如意!
本案聯絡人員:xxx
聯絡電話: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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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寄信去交通部~一樣叫我去監理所驗~意思是這是上面決定的~不想反應上去~

PS.還是回應我排氣管問題,先生我原廠管OK~

『關於臺端反映機車排氣管事宜乙案,查各類車輛行駛道路其規格及設備攸關道路交通
安全,故已經審驗合格並依規定完成登檢領照得行駛道路之車輛,係不得擅自變更車
輛設備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另查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23條之1及附件15
對於車輛設備規格可變或不可變項目已有明確規定,爰車輛設備擅自變更、增、減原
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或未依規定辦理車輛設備變更者,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6條及第18條已明具相關處罰規定,故民眾如有車輛設備規格變更之需要,當可依
規定辦理。

發文文號:路臺監字第xxxxxxxxxx號 發文日期: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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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寄信去監理所~這就更神了~把整個法規貼回來~~

PS.就是因為法令太嚴苛,才想要叫你回報上去,你全貼出來做什麼..


『信件編號:xxxxxxxx
發文字號:北市監車字第xxxxxxxxxx號
主旨:為什麼不能裝魚眼HID

親愛的xxx 君,您好:

您於98年x月xx日寫給本處的電子信件,我們已經收到了,有關您信中提及為什麼不能裝魚眼HID(氣體放電式頭燈)一案,在此特別為您說明如下:

目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已將頭燈(指近光燈與遠光燈)納入汽車電系,為汽車重要設備項目,變更或調換必須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

機器腳踏車改裝HID頭燈(氣體放電式頭燈),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之規定, 97年7月1日後申請變更者,須經機器腳踏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其氣體放電式頭燈應使用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燈具(泡),經公路監理機關依第4目氣體放電式頭燈檢驗標準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本項變更檢驗及登記業務可越區辦理,請您備妥下述應備證件,將您的愛車騎至就近的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1、行車執照。

2、強制險保險證(有效期30日以上)。

3、(1)以個人名義申請登記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明及印章。

(2)以公司、行號名義申請登記者,應繳驗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 、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但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及公司印章。

4、原機器腳踏車製造廠、機器腳踏車代理商或機器腳踏車修理業(以下簡稱機器腳踏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

5、氣體放電式頭燈燈具(泡)經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文件影本(加蓋申請者公司大小章)。

6、 機器腳踏車車廠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影本並加蓋公司章。

爾後 您如對公路監理業務仍有不解或建言之處,歡迎來電本處賜教,請電xxxxxxxx分機xxx與承辦人xxx聯絡或將意見再次反映本處處長信箱(gc_mvo@mail.taipei.gov.tw),當竭誠為您提供服務。若您對市政有所建言或需查詢市政相關問題,歡迎手機、市話直撥「1999」,立即有專人為您服務。

敬祝

健康愉快

臺北市監理處處長 xxx 敬上』



一個小市民又能做什麼呢
這是一場「硬戰」 八年抗戰算什麼 改裝部份合法化 講了數十年 才開放一小小部份

各部門 只會互相踢皮球

目前台灣立委 對於兩輪議題最重視的好像只有一位 王幸男 立委 會常出現相關議會中

如果沒有他 改裝合法化或許就不會實現

樓主有寫信到他辦公室信箱嗎?


resetreset wrote:
沒有用的~我試過了~...(恕刪)


答非所問 政府部門最愛用的招數 一句話 互踢皮球
├愛像是什麼┼只能用人生百態去看待┤
所以同我說的他們很懶
不會自己拿十頭砸自己的腳

沒有幾位立委一起提案是不太可能的

再者對立委或者各單位沒利益他也不會想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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