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aidx wrote:
我有個疑問...警方...(恕刪)
可以求償喔

白紙黑字
你態度不好 我就玩死你

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
(四)拖吊作業應注意事項:
4、違規停放之車輛如車身外觀顯有損壞,拖吊前拖吊公司人員應於現場拍照存證,將損壞情形填載於「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並由執勤員警簽名或蓋章。
5、違規停放之車輛內如有明顯之貴重物品(以目光可及者為限),應填載於「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並由執勤員警簽名或蓋章。
四、保管場作業管理:
(一)保管場人員,對於拖吊進場之車輛,應即檢查車身外觀有無明顯損壞,並核對「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記載(包括車號、時間)是否相符後,註明進場時間蓋章簽收,以明責任,並正確輸入車號及車種等資料,以利民眾語音查詢。如有錯誤、延誤或遺漏未輸入者,應即改(補)正。已完成領車者亦應立即輸入電腦銷案。
五、拖吊申訴及車損申訴案件處理規定:
(二)遇有車損之申訴案件,拖吊公司應主動與車主協商,如無法達成協議,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得要求拖吊公司,於3日內提出非因拖吊作業致車輛損壞之存證錄影帶或照片協調之,拖吊公司有準時出席之義務,如拖吊公司無法提出相關採證事證,一律以申訴成立處理,並依法負損壞賠償責任。
(三)拖吊公司遇有拖吊或車損申訴案件,應由保管場主任級以上人員出面處理,並記錄說明,不得拒絕或迴避不理。
http://td.tcpd.gov.tw/cgi-bin/SM_theme?page=438aa641
300 ㄇㄟ 爽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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