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人肉眼"看"得出ABC有何不同嗎?圖片只是為了要表達這個情況:機車的位移偏移量不夠明顯的情況下,雙方都是在往前移動的狀態+以汽車駕駛的角度來看,汽車如何判斷機車動向?我相信汽車駕駛除非一直盯著機車看,或是有通靈的第六感,否則是無法查覺機車在緩慢的靠往內側車道,更何況汽車駕駛難道不用看路嗎?如果機車早早就閃方向燈並切入內側車道(暫且不談是否禁行機車),這事情會發生? 就算發生了也自然是汽車駕駛肇責佔大部份(甚至全責)!此案以汽車駕駛的情況來看,我想很有可能是,汽車駕駛看到機車的時候都是在外側車道,結果突然靠過來撞我,加上影片可提供的時間長度來看,汽車駕駛自然無肇責,一二審法官判的並沒有問題吧!另外,這案子要翻案不是沒可能,關鍵在於水平往前的行車記錄器影像(被碰撞的汽車駕駛&汽車後方車輛之行車記錄器)。
機車違規先。說實在開車沒換車道當然看前換才會去看後照鏡。這是常情啊。雖大車該讓小車。但機車本來就肉包鐵,要騎就要更謹慎,不要貪快危險駕駛與車爭道,拿小命開玩笑。這件事是否讓大家更要思考自己是否常貪快而忽略自己跟家人安全呢?提醒大家省思自己,要再教育行車規矩跟行車安全。再者,縱使自己有理,還是盡量別騎快車道,或跟在大車前後,別闖黃紅燈,別貪快省略待轉。別一念之差讓家人傷心。
markochiou wrote:法規明確指出,內側車...(恕刪) Toyota車主攔車事件有人把法規po上來若無標示禁行機車則3線道(含)以上的最內側才算是汽車專用道而且算線道的方式必須都是直行如果三線道最外側是右轉專用則僅算兩直線道也就是最內側白牌機車也可以騎影片中好像是2直線道, 也無標示禁行機車就路權的角度, 汽機車都可以走以上有誤請糾正
做個記號,不然下次找不到文 = ="哪一條法規?我也想知道......何謂汽車專用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2 條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78 條「禁行機車」標字,用以告示本車道禁止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通行。繪設於路段起點。路段過長時,得於路段中加繪之。好像沒有寫到內側車道一定要畫上耶......markochiou wrote:法規明確指出,內側車道就是禁行機車,很明確就是汽車專用道,重機除外
看完影片怎麼樣都覺得機車錯誤很大,汽車速度感覺並無超速且保持在自己的車道上,而機車自己左晃右晃的感覺偏過去才會這樣,而且再怎麼說,速度如果較快的汽機車當然都盡量靠內側行走,阿伯機車騎的沒很快當然就該盡量遠離內側車道囉而且檢方說汽車在之前早該注意到機車這一點個人覺得很有問題,為什麼不是機車早該從後照鏡注意到汽車比他快而且從內側車道行駛而來??台灣一堆三寶或小、大、老屁孩從來不看或不用後照鏡的,後方有快速靠近的來車根本不會注意道,常常自以為沒人會撞他們,要轉彎就頭撇一下然後方向燈也不打的就轉彎或換道了,被撞又要唉唉叫說你後車怎麼不注意一下,x娘的自己後照鏡廢掉又不打方向燈誰曉得你要做甚麼自殺式攻擊??
cainhsu wrote:道路上斜騎斜開出事的話就錯了為什麼還有人想狡辯?為自己的平衡感做辯駁嗎?辯嬴了以後平衡凸槌時才有利嗎?還有人說機車比汽車早進入內車道噗...這個最瞎汽車根本沒換車道,哪來的機車比汽車早莫名其妙 每個人看法不同, 何必如此,汽車沒有換車道, 所以沒有誰先進入車道的問題,這種不就是不用閃, 擋我者死的意思?這種說法才更瞎好不好所謂"機車比汽車早進入內車道"機車在被撞之前, 進入內側車道時, 還在汽車前面,意思是汽車會看到機車,假設相對速度沒差很多, 硬是不讓硬擠, 結果對方死了, 妳認為要不要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