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小炫 wrote:
但民事的部分是可以私下和解不上法庭的
刑事的部分就一定會被起訴
了解?
以刑逼民不是真的要告~真正告下去還逼什麼?
整句話真正的含意是:
利用刑事告訴權,來取得民事賠償要求空間
這四個字又不是我發明的,我有說刑事可以和解嗎?
更何況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公共危險罪是公訴,這兩個例子根本不一樣……
而實務上本來就是被害人在報案之前,警方都還會再三確認,才會有六個月刑事告訴權保留期限
要不然光車禍受傷的過失傷害,都要起訴,我看一百座監獄都不夠關……
你瞭解嗎?
PS:難道說,因為「證據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一語
大家都不用提證據了嗎?
沒證據還告什麼?
開始只想拍好照片;後來只想把照片拍好;現在只想好好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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